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管理中心)經東莞市委、市政府批準(東機編[2002]192號),于2002年12月16號成立。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有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現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它事項。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設5個科,主任1名,副主任3名。人員經費開支由財政核拔。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設5個科,主任1名,副主任3名。人員經費開支由財政核拔。
(一) 綜合科
負責文秘、行政、人事、財務、信訪、計算機網絡系統維護及其他各項后勤保障工作;住房公積金管理政策研究和各方面的宣傳工作。
(二) 貸款管理科負責擬定住房公積金的貸款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前調查和審批工作,貸款的抵押、公證及抵押物保險的辦理,檢查資金投向和使用情況;貸款的回收和利息清收,并對抵押物進行跟蹤調查;貸款的催繳和追還及無法償還貸款的職工個人抵押物的處理。貸款檔案資料的管理。
(三) 提取管理科負責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封存、轉移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封存、轉移檔案資料的管理。
(四) 歸集管理科主要負責推行和指導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工作;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提高、降低,繳存基數調整及緩繳的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催繳、稽查執法工作;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宣傳、研究,業務檔案的整理;對受托銀行各公積金經辦網點的業務指導和督促。
(五)核算科主要負責住房公積金收支分配的核算管理;原始憑證的審核和會計憑證的填制、登錄、入帳,每日與受托銀行進行帳務核對;與受托銀行的票據交割和票據錄入;根據會計制度及核算規程編制會計報表;搞好會計年度預、決算工作,定期進行財務分析;會計檔案的整理裝訂,會計帳、表、簿、卡及傳票、憑證和業務用章的管理;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籌集、使用計劃,住房公積金統計報表的編制、上報。
為了進一步方便全市繳存單位及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2008年9月26日,公積金中心在常平、塘廈、虎門三鎮設立的辦事處同時成立運作。辦事處的主要職責如下:
1、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提高、降低的審核。
2、單位名稱變更或注銷、繳存基數調整的審核。
3、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審核,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初審。
4、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封存、啟封、轉移的審核,并進行記載。
5、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初審,貸前、貸中、貸后管理,定期將初審后的貸款資料上送中心。
6、協助受托銀行辦理貸款的抵押手續。
7、協助中心進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催繳和稽查執法。
8、協助中心回收貸款和清收利息,跟蹤調查抵押物,通過電話、短信、文字等方法催收和追還逾期貸款,對無法償還貸款的借款人抵押物進行處理。
9、對受委托銀行辦理提取、封存、啟封、轉移及貸款各環節的質量、效率進行監督。
10、對提取、封存、轉移的證明材料和繳存、貸款等業務檔案及時存放,進行電腦記錄和整理,以備核查,并及時上移中心檔案庫。
11、每月5日前將繳存、提取、貸款等業務數據統計上報中心。
12、開展住房公積金有關繳存、提取、貸款等政策的宣傳和咨詢,制訂措施在轄區內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