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全省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訂全省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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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及改革方案;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省與市、縣(市、區)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三)承擔省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省級預算草案并組織執行,匯總全省財政決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省級和全省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四)負責全省稅政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性稅收立法計劃,擬訂省管理權限內的稅收政策;負責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收管理。
(五)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或申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負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管理;管理省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財政票據;制定*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市場和*資金。
(六)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省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并監督管理。
(七)負責制定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定需要全省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并組織實施。
(八)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省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制定并組織實施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九)參與擬訂省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性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和跟蹤問效;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一)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辦法;承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管理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開展財稅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二)負責管理全省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制定并組織實施會計制度;負責有關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資質管理,指導和監督其業務活動;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有關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三)負責全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四)指導和推動全省農村綜合改革,承擔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五)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六)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山東省財政廳內設19個職能處室和省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離退休干部處、機關黨委。職能處室分別是:辦公室、綜合處(掛省清理規范津貼補貼辦公室牌子)、法規處、稅政處、預算處、國庫處、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行政政法處、教科文處、經濟建設處、農業處、社會保障處、企業處、金融與國際合作處(掛省世界銀行貸款管理辦公室牌子)、基層財政管理處、會計處、行政事業資產處(掛省清產核資辦公室牌子)、監督檢查局、人事處。
主要任務:組織協調廳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工作制度、工作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廳機關文電
起草、政策研究等工作;負責廳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綜合處 (省清理規范津貼補貼辦公室)
主要任務: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資金;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和申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承擔*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清理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制定財政票據管理規章制度。
法規處、稅政處 (合署)
法規處主要任務:審核上報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立法計劃,組織擬訂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審核其他法規、規章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承擔廳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稅政處主要任務:提出實施稅制改革和地方性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以及對省級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性特案減免稅等重大事項的建議;提出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建議;擬訂省管理權限內的稅收政策;開展稅源調查分析;承辦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交辦的有關事項;負責地方稅務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
預算處
主要任務: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省級預決算草案,辦理預算追加事宜;承擔省級部門預算審核、批復、調整工作;承擔省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承擔省對市、縣(市、區)的轉移支付工作,匯總年度全省財政預算;負責直接管理納入改革范圍的縣(市)財政工作;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國庫處
主要任務: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組織執行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省級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負責省級財政資金調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債、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和兌付有關工作。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
主要任務:擬訂政府采購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擬訂年度省級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有關限額標準;負責省級單位政府采購計劃編制審核,采購方式審批;負責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承擔政府采購信息管理、聘用專家管理、投訴處理、省級集中采購機構考核與業務指導等工作。
行政政法處
主要任務:承擔行政、政法、外事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國(境)外機構人員生活待遇標準,參與擬訂監獄、勞教等系統有關財務管理辦法;提出所聯系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承擔統一著裝管理有關工作。
教科文處
主要任務: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新聞、出版和電影行業的財務管理制度;提出所聯系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專項資金。
經濟建設處
主要任務:承擔工業、交通、資源、環保、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系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管理基本建設有關項目資金;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參與協調重大自然災害恢復重建。
農業處
主要任務:承擔農業、林業、水利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相關行業財務管理制度;提出所聯系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管理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
社會保障處
主要任務: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系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匯總審核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企業處
主要任務:承擔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系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負責收取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擬訂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財務信息與統計分析;承擔有關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金融與國際合作處(省世界銀行貸款管理辦公室)
主要任務: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擬訂擔保業相關政策、制度并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政府外債的有關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研究分析涉外財經問題,負責我省與國(境)外財經交往與合作事宜;參與貸(贈)款、擔保和聯合融資的對外談判、轉貸(贈)、償還工作,監督資金的使用;承擔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和項目管理有關工作。
基層財政管理處
主要任務:負責契稅、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擬訂鄉鎮財政財務管理的有關制度、辦法并組織實施,指導鄉鎮財政、財務管理;監督管理村級財政資金;監督檢查財政用于“三農”的資金使用情況;指導全省“鄉財縣管鄉用”改革工作。
會計處
主要任務:提出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有關規章制度;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工作;負責
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行政事業資產處 (省清產核資辦公室)
主要任務:擬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
監督檢查局
主要任務: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執行及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注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管理與指導財政檢查辦事處業務工作。
人事處
主要任務: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指導本系統教育培訓工作和隊伍建設。
省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
主要任務:擬訂全省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全省農村綜合改革;承擔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離退休干部處
主要任務: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
主要任務: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室
主要任務:根據省紀委、省監察廳和廳黨組、紀檢組的部署,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的紀檢監察工作。
廳屬單位
山東省財政廳下屬9個事業單位7個駐有關市財政檢查辦事處,事業單位分別是:省財政科學研究所、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省財政信息中心、干部教育中心、集中支付中心、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省財政票據管理中心、山東會計培訓學院、機關服務中心;駐有關市財政檢查辦事處分別是:廳駐濟南財政檢查辦事處、廳駐淄博財政檢查辦事處、廳駐煙臺財政檢查辦事處、廳駐濰坊財政檢查辦事處、廳駐濟寧財政檢查辦事處、廳駐臨沂財政檢查辦事處、廳駐德州財政檢查辦事處。
省財政科學研究所
負責財政科研工作,編輯出版《山東財政研究》,承擔財政學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等。
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依法承擔注冊會計師行業自律管理職責;組織實施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組織對注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檢查,擬訂并組織實施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對行業會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懲戒;組織實施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反映涉及行業的重大問題,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負責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財務管理有關工作;受財政部門委托,負責起草有關經濟鑒證類中介機構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審核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從業人員有關事務,監督和管理其業務工作;為有關經濟鑒證類中介機構提供人事代理服務等。
省財政信息中心
擬訂財政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負責研究擬訂財政信息化建設技術標準和管理辦法;負責信息化建
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管理為財政系統教育培訓工作服務的有關專項業務;負責管理使用預算安排的培訓經費等。
集中支付中心
根據國庫管理和集中支付有關法規、制度規定,承辦財政撥款預算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集中支付工作等。
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
負責財政性資金支出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項目支出的合理性、績效性等方面的評審工作;參與有關項目支出標準的研究;擬訂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等。
省財政票據管理中心
按照國家和省財政票據法規和制度規定,承擔全省財政票據的設計、監制、印刷、審驗、發放、結算、核銷、銷毀、稽查等工作。
山東會計培訓學院
參與擬訂年度會計教育培訓計劃;承擔財會人員專業知識更新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全省農業會計教育培訓工作;開展不同層次、不同形式的會計及相關專業學歷教育;承擔財政部部署的全國性、區域性教育培訓任務;承擔會計教育培訓師資隊伍建設及有關教材編寫工作等。
機關服務中心
組織協調機關后勤服務工作;負責廳屬房產管理、設施維護、公務用車、餐飲服務、辦公通訊、安全保衛、家屬委員會、在職及離退休人員醫療保健等工作;負責管理機關印務中心;管理監督物業公司;協調廳機關及宿舍區的水、電、氣供應等。
廳駐有關市財政檢查辦事處
受省財政廳授權,具體承擔轄區內財政政策執行和與省級財政有關的收支活動的監督檢查;在省財政廳領導下,實施對轄區內省級財政收支和省屬企事業單位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對國有資本收益分配、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以及社會審計機構的執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
*發行銷售審批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山東省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資產評估機構設立變更審批
中外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的審批
國有獨資或控股地方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審批(含國有資產產權占有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國有獨資或控股的地方金融機構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及績效評價
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審批
外國及港、澳、臺地區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辦理審計業務的審批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設立審批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核發
會計代理記賬機構審批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審批
事業單位境外投資以個人名義登記注冊
注冊會計師注冊審批
山東省財政廳工作規則
*章 總 則
*條 為促進各項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財政部工作規則》,結合財政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財政廳各項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決定和部署,依法行政,科學理財,民主決策,全面履行財政職能,自覺接受各方監督,建設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財政機關。
第三條 省財政廳工作人員要忠實履行職責,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轉變作風,勤奮學習,鉆研業務,求真務實;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廉潔勤政,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各處室、單位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不斷改進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財水平;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全面實行政務公開,推進電子政務,精簡會議、文電和事務性活動,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工作職責
第五條 省財政廳實行廳長負責制。廳長負責省財政廳的全面工作,副廳長、紀檢組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協助廳長工作,并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行使職責。總會計師、總經濟師按職責分工協助廳領導工作或受廳領導委托負責有關方面專項工作。
廳長因公外出期間,可委托副廳長主持工作。其他廳領導因公外出期間,其分管的工作按照AB角制度由相應的廳領導代管,必要時由辦公室統一協調。
第六條 廳長主持召開廳務會議、廳長辦公會議。省財政廳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須經廳務會議或廳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七條副廳長、紀檢組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按工作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并受廳長委托負責專項或其他方面的工作。對工作中重要情況或重大事項的處理,要及時向廳長請示或報告;事前來不及請示的,事后要及時報告。參加財政部、省委、省政府會議,會議內容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財政問題的,要及時向廳長或廳長辦公會議匯報;涉及其他廳領導分管業務的,應及時向其他廳領導通報。有關會議文件、會議記錄可通過廳辦公室分送相關廳領導閱,交有關處室辦理或存查。
第八條 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處室、單位的工作負責。各處室、單位在廳黨組統一領導下,在本處室、單位的職責范圍內開展工作,每項業務工作至少明確兩人負責,實行AB角制度。
第九條 對涉及多個處室、單位職責范圍的工作,主辦處室要主動與協辦處室、單位協商,協辦處室、單位要積極配合。
第三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條省財政廳工作要堅持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不斷完善科學民主決策的程序、規則和機制。
第十一條全省財政發展中長期規劃(草案)、重大改革措施、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草案)、財政制度(辦法)、重要政策規定等,由廳務會議或廳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各處室、單位提請廳務會議或廳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重要決策建議,應以基礎性、系統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涉及其他有關處室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市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必要時可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在作出重大決策前,可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渠道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征求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以保證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第四章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四條規范行政權力,嚴格依照法定權限、程序行使行政權,強化行政責任。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規范、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條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修訂情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需要,適時提出地方性財稅法規、政府規章立法和修訂的建議,擬定地方性財稅法規、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研究制定規范性文件,修改或廢止不適應的政策規定,提高財政立法質量。
第十六條廳機關制發或與其他部門聯合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符合財政工作實際。
第十七條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依法辦事、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廳領導和全體干部職工法制學習制度,具體由相關處根據工作情況適時作出安排。
第十九條各有關處室、單位要對每年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總結,由職能處室負責匯總整理后向廳務會議或廳長辦公會議匯報,并向省政府寫出書面報告。
第五章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條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受省政府委托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及時辦理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加強同省政協、各民主黨派和各群眾團體的聯系,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及時答復提案。
第二十一條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進行查處和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
第二十二條加強財政系統內部監督,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同級部門和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廳領導及各處室、單位負責人要親自處理重要的群眾來信、來訪事宜。
第二十四條自覺接受新聞輿論、社會團體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對媒體報道和群眾反映的重大問題,有關處室、單位要及時進行查處和整改并寫出報告。要加強財政信息化和網站建設,及時發布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六章會議制度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實行廳務會議、廳長辦公會議制度,并視情況召開全省性財政工作會議和專業會
要加快財政信息化建設,提高辦公自動化水平。保證機關公文、政務運轉的效率和質量。對涉密文件予以明確界定,建立上網信息保密審查制度,確保涉密信息不上網。
第五十一條 各處室、單位要及時辦理各類公文,各個環節都要嚴格按照程序和規定時限完成,不得積壓。
廳機關收到需要辦理的各類公文,均須由廳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經有關領導簽批后交由有關處辦理。
收到下級機關上報的需要辦理的公文,不符合公文處理辦法規定的,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后退來文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二條 需要辦理的收文,各處室、單位接辦后,一般事項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特殊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緊急公文,隨收隨辦。
處室、單位之間會簽公文時,除主辦處室、單位另有時限要求的以外,協辦處室、單位一般應在1—2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廳辦公室對公文辦理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各處室、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
廳辦公室要建立機關辦文情況通報制度,促進公文及時高效運轉。
第五十三條需廳領導批閱的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可簽名或圈閱表示已閱知。
各處室辦理會簽文和答復征求意見稿,同意來文單位意見或經協商后同意修改意見的,主辦處室負責人分別簽署“同意”或“有關修改意見已與對方協商一致”字樣后,方可送廳辦公室審核,不得只署姓名。主辦處室和協辦處室均應在指定位置簽署意見。
第八章重要工作督查
第五十四條督查工作主要是通過督促、檢查、協調、反饋等手段,推動重要決策和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
第五十五條廳辦公室負責督查事項的組織實施。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督查和落實。
第五十六條督查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重要文件、電報規定的落實事項;
(二)省委、省政府、財政部和全省財政工作會議的主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
(三)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
(四)廳黨組會議、廳務會議和廳長辦公會議等有關會議決定的事項;
(五)上級機關及廳領導對有關工作或問題的批示及其他交辦的事項;
(六)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項。
第五十七條凡屬督查工作內容,由廳辦公室分解任務,提出督辦意見,明確主辦和協辦處室、單位及辦理時限。各處室、單位要按照分級負責、嚴格把關、規范辦理、優質高效、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認真抓好落實,做到事事有結果,件件有回復。
第五十八條對于省、廳領導交辦的事項,各承辦處室、單位要安排專人負責,積極辦理、落實,并及時反饋辦理意見和結果。
第五十九條各承辦處室、單位在收到督辦件后,對擬辦意見或督辦件內容有異議時,應在收到文件的當日,向廳辦公室說明情況,由廳辦公室協調解決。不得滯壓不辦或者擅自轉送其他處室。
第六十條各承辦處室、單位收到督辦件后,如在規定的時限內不能辦結,或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辦結,應及時向廳辦公室說明原因。
對不能一次辦結或需分階段辦理的事項,各承辦處室、單位應及時將辦理過程和階段性進展情況反饋廳辦公室。
第六十一條廳辦公室對全廳督辦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對落實情況進行通報。
第九章工作作風紀律
第六十二條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全省財政中長期發展規劃及財政預算安排,重大財政政策和改革措施,重大財政支出,上報財政部的重大請示事項,需由省政府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等,須向省政府請示報告。
第六十三條省財政廳工作要與省委、省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廳領導及各處室、單位必須堅決執行財政廳黨組會議、廳務會議、廳長辦公會議所做出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財政廳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之前,不得有任何與集體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廳領導發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講話和文章,若無統一口徑,應事先報經廳主要領導或省政府同意。各處室、單位負責人發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講話和文章,須按廳辦公室對外宣傳統一口徑,若無統一口徑,須報分管廳領導批準。
第六十四條各處室、單位人員代廳領導參加省委、省政府召集的會議,或參加其他部門召開的重要會議,應及時將會議內容報告分管廳領導。
第六十五條廳機關工作人員要充分認識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的極端重要性,以提高科學理財能力為核心,以建設學習型、干事型、服務型、創新型、廉潔型機關和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干部隊伍為目標,自覺堅持各項學習制度,理論聯系實際,學以致用,不斷適應形勢發展和工作的需要。
第六十六條嚴格組織和工作制度。廳機關全體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財經紀律和工作紀律,嚴守機密,堅守崗位,盡職盡責。各處室、單位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全面履行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負責制、AB角工作制等具體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失職追究制、否定備案制、窗口部門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要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規范政務公開的內容、形式和方法,探索建立專家咨詢、社會公示、政務通報、社會聽證會、政務信息網絡和新聞發言人制度,不斷提高機關工作水平。
第六十七條轉變工作作風,加強調查研究。廳領導和各處室、單位要經常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注重解決實際問題,每年至少完成1-2篇有情況、有分析、有對策的調研報告。到基層調查研究、檢查工作要*限度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不搞邊界迎送。
第六十八條認真學習、模范遵守黨政干部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牢記“兩個務必”,嚴于律己,克己奉公,廉潔勤政,執政為民。
第六十九條除省委、省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廳領導不參加接見、剪彩、典禮、首映首發式等應酬性活動;不為部門、企業、地方的活動發賀信、賀電。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類慶典活動,一般不以省財政廳名義在報刊、雜志或廣播電視上祝賀。
第七十條財政部或外省市財政部門領導來我省需廳領導出面接待的,由有關處室、單位提前3天通知廳辦公室,以便統一協調安排接待。
外省市財政部門來我省考察工作,由對口處室負責陪同、接待,并嚴格控制陪同人數。
第七十一條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外出離開濟南,要事前報告分管廳領導。副廳長、紀檢組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出差(出國)、休假,應事前報告廳長。
各處室、單位在濟南以外召開會議,應安排好本處室、單位工作,并至少有一名處級領導及必要人員在機關組織開展正常工作。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根據本《規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七十三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以魯財辦發〔2003〕3號文件印發的《財政廳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媒體報道
從山東省財政廳獲悉,2012年省財政共籌集醫改資金155億多元,有效保障了全省醫改各項重點工作順利實施。
其中,籌集102.6億元,重點支持新農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醫療救助、優撫醫療保障和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籌集22.9億元,重點支持為城鄉居民提供10大類41項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近30項國家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改善城鄉公共衛生服務機構設施條件,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
工作動態
山東省財政廳制定機關信息化建設管理辦法
為加強財政廳機關信息化建設管理,確保財政信息化建設規范健康發展,結合山東省財政信息化工作推進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的思路和要求,山東省財政廳研究制定《山東省財政廳機關信息化建設管理辦法》。《辦法》從管
室的具體職責。在技術上,信息中心負責技術協調和運行維護,擬訂建設規劃和技術標準,組織項目實施和項目驗收。
二是規范工作流程。《辦法》規范了從項目確立到驗收全過程的工作流程。對于項目確立,明確先由各處室提出項目建設需求,信息中心會同廳辦公室對項目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統一匯總形成年度項目計劃草案,然后報信息化領導小組審批。未經信息化領導小組批準的建設項目,不得自行籌集經費建設。對于項目采購和合同簽訂,由信息中心牽頭實施政府采購并與供應商簽訂合同。
三是建立業務和技術部門密切協作的工作機制。《辦法》要求在項目建設的每一個環節,業務處室和信息中心共同參與。通過《辦法》實施,有利于建立起適應一體化建設要求的工作機制,促進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使信息化工作更好地為財政改革發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