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省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制定全省統計政策、規劃、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依法監督涉外社會調查活動;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2、建立健全全省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依法審批各地、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審核統計計劃、調查方案;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指導部門統計工作。
3、根據國家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劃、方案,擬訂全省的實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統一組織協調各地、各部門的社會經濟調查,匯總整理全省的基本統計資料;對全省國民經濟、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4、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5、建立并管理全省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系統,指導各地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6、協助各地管理設區的市統計局局長、副局長;指導全省統計基礎建設和統計隊伍建設;組織實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監督管理各地統計部門由中央、省級財政提供的統計經費和專項基本建設投資。
7、指導全省統計科學研究、干部培訓等工作。
8、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詳細地址:濟南市經四路158號
郵編:250001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信息、信訪、保密、保衛、督辦、會議組織及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后勤服務工作。
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外事工作;承辦協助各地管理設區的市統計局局長、副局長的有關工作;指導全省統計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政策法規處(掛統計執法檢查室牌子)
研究擬定全省統計法規、政策;組織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監督檢查;依法檢查、處理重大的統計違法案件。
統計設計管理處
研究擬定全省統計制度改革規劃和方案;組織擬定全省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及有關統計制度;擬定全省有關統計標準;審核部門統計標準、統計調查制度和調查方案;組織指導基層統計網絡建設工作。
國民經濟綜合統計處
對全省國民經濟運行狀況進行統計檢測、預測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觀調控咨詢建議;對統計數據的使用和提供進行管理、審查;匯總整理全省經濟、科技、社會綜合性統計資料并承辦統計新聞發布會。
國民經濟核算處
組織實施新國民經濟核算制度,負責國內生產總值、投入產出、資金流量、國際收支、資產負債和資源環境核算工作;編制經濟循環帳戶,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及有關綜合平衡狀況的分析研究報告;對各市地國民經濟核算數據進行審核。
工業交通統計處
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交通、郵電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
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筑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探、城市住宅和公用事業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貿易外經統計處
組織實施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館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外貿、外資和旅游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社會科技統計處(掛人口就業統計處牌子)
綜合整理和提供社會發展、科技進步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全省人口和勞動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農村統計處
擬定和組織實施農村統計制度,承擔農村基本統計調查任務,負責農業普查的業務工作,開展農業、農村經濟綜合實力評價工作,搜集、整理和提供農村基本統計數據,檢查和評估農村統計數據質量,指導全省統計基層基礎工作,對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能源統計處
研究制定能源統計制度、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對全省能源利用狀況進行分析研究和監測評價,指導全省能源統計工作。
財務基建處
管理國家統計局和省撥付的統計系統的統計事業費及國家撥款的統計系統的基本建設投資工作,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離退休干部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教育處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