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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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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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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4 9: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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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廳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住房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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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30號),設立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一)將原建設廳的職責劃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取消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四)加強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督和管理。
(五)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筑節能和墻體材料革新,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六)加強推進城市化進程工作,加快沿黃城市帶建設。

主要職責/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戰略規劃、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行業管理。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并監督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擬訂全區住房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四)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并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指導村莊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指導、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綜合執法工作;負責自治區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并監督實施;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企業資質標準并監督管理。
(五)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區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執行;擬訂住宅產業化發展的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拆遷的規章制度。
(七)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區建筑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監督和指導實施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監督執行工程建設、建筑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區內外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
(八)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擬訂全區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組織協調*、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申報工作,負責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遺產與文化雙重遺產的審核申報工作。
(九)承擔規劃村鎮建設、指導全區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區重點鎮的建設工作。
(十)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監督執行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擬訂相關政策、制度和配套措施并監督實施;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承擔城鎮建筑節能、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房屋墻體材料革新工作,推廣新型墻體材料;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政策,負責建設科技的推廣和成果轉化工作。
(十二)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宣傳、會務、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工作。
(二)人事與老干部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行業職業標準、執業資格標準、專業技術職稱標準。
(三)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擔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的相關工作和行政復議等法律事務;負責機關規范性文件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工作。
(四)計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全區建設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廳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信息統計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五)住房保障處(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擬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和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自治區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建議并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制度改革;承擔區直統建住房政策的擬訂和配售管理工作。
(六)規劃設計處(自治區城市化工作暨沿黃城市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
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指導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自治區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并進行監督;負責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審查工作;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全區城鎮體系規劃和跨市、縣區域城鎮發展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擬訂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管理辦法;擬訂并組織實施勘察設計咨詢單位資質標準;承擔自治區城市化工作暨沿黃城市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科技與標準定額處(自治區建設工程抗震辦公室)。
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政策,負責建設科技的推廣和成果轉化工作;擬訂建筑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承擔房屋墻體材料革新工作;擬訂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統一定額、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工程標準、經濟定額和產品標準,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的備案管理;指導市縣做好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市政工程的抗震設防和加固工作。
(八)房地產管理處。
擬訂住房建設的規劃和政策并指導實施;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并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住宅產業化發展的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機構的資質標準并監督執行。
(九)建筑管理處。
監督執行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組織實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風險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技術政策;監督執行工程建設、建筑業的行業發展規劃、規章制度;擬訂并組織實施建筑施工企業、建筑安裝企業、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建筑制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建設工程檢測機構資質標準;認定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監督執行建筑市場、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法規、規章制度;指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實施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
(十)城市建設處。
研究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綠化工作;承擔*、自治區級重點風景名勝區的審核申報和監督管理;承擔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遺產與文化雙重遺產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十一)村鎮建設處。
擬訂村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和重點鎮建設工作。
(十二)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編制63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2名。
五、其他事項
(一)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管理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
(二)室內裝飾行業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輕紡工業局負責裝飾材料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擬訂裝飾材料發展規劃、標準并監督實施,不再承擔室內裝飾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工作;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室內裝飾施工企業市場準入監管工作,承擔室內裝飾施工企業資質審查。
(三)城市涉水事務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水利廳負責指導全區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及管理;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和污水處理工作。城市涉水事務具體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領導介紹/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楊玉經:廳黨組書記、廳長
主持廳黨組、廳行政全面工作,分管人防工作。
聯系單位:區人防辦。
· 白耀華 黨組副書記、副廳長
協助廳長分管機關政務、人事教育、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行政審批、公積金管理、后勤接待、效能目標考核工作。
分管處室:辦公室、人事與老干部處、住房保障處(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住房公積金監管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聯系單位: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 馬占林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人防辦主任
協助廳長分管建筑市場管理、安全生產、建設工程招投標和監理、裝飾裝修工作,主持區人防辦全面工作。
分管處室:建筑管理處。
聯系單位:區建筑管理總站(區建筑安全管理總站)、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
· 張吉勝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協助廳長分管計劃財務、城市建設與管理、城市拆遷、房地產開發管理、扶貧支教、區直機關統建房建設管理、廳系統維護穩定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分管處室:城市建設處、房地產管理處、計劃財務處。
聯系單位: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寧夏房地產開發集團公司。
· 副廳長
協助廳長分管勘察設計、村鎮建設、村莊整治、建筑工程勞保統籌、建筑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工作。
分管處室:規劃設計處(自治區城市化工作暨沿黃城市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村鎮建設處。
聯系單位:區建筑執業資格注冊管理中心(建筑工程勞保基金管理辦公室)、寧夏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 鄭德金 廳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協助廳長分管全廳技術工作、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科學技術、建筑節能、墻體改革、標準設計、建設工程抗震防災工作。
分管處室:科技與標準定額處(自治區建設工程抗震辦公室)。
聯系單位: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墻改辦、標準化設計辦公室、建科院(寧夏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驗站)。
· 楊洪濤 廳黨組成員、總規劃師
協助廳長分管城鄉規劃、城市化工作暨沿黃城市帶建設、政策法規、定額和造價管理。
分管處室:政策法規處。
聯系單位: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寧夏城鄉規劃設計院。
· 白德東 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協助廳長分管機關黨建、黨風廉政、效能建設、信訪、行風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老干部、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監督廳系統、人防辦政府采購和工程招投標工作。
分管處室: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室。
聯系單位:廳屬各單位、自治區人防辦。
· 郭 強 副巡視員
協助廳長分管建設建材工會工作,協助白德東紀檢組長開展工作。

廳屬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執業資格注冊管理中心(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工程勞動保險基金管理辦公室)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管理總站(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總站)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節能與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標準設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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