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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氣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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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氣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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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預警,應急響應,西藏氣象,西藏氣象局,西藏自治區氣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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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4/24 9: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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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氣象局為您提供官方動態及區內權威天氣預報,氣象預警,防災減災,氣象科普等官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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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位于*的西南邊陲,地處世界上面積*,海拔*高原,南北最寬約1000公里,東西最長達3000公里,平均拔海高度4000米以上,有“世界屋脊”之稱。西藏自治區氣象局是西藏氣象工作的行政主管機構,主要承擔氣象行政管理、大氣監測、天氣預報、氣候預測、氣象服務、氣象科研等工作。全區職工隊伍總數1000余人,其中藏族職工約占隊伍總數的70%,漢族及其他少數民族職工約占隊伍總數的30%;大專、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約占隊伍總數的38%。通過50多年的建設與發展,西藏氣象部門凝練出了“高海拔,高標準;缺氧氣,不缺志氣。”的高原氣象人精神。 2001年8月,西藏氣象部門被*氣象局和自治區文明委聯合授予“文明系統”稱號,2004年4月,區氣象局大院被自治區確定為全區“五好文明家庭”創建示范點。

簡介/西藏自治區氣象局

臺站屬性:基本氣象觀測站/全國高空探測站/全國高空探測交換站/全國輻射觀測站/ 全國酸雨觀測站/農業氣象觀測站/新一代天氣雷達布點站/PCVSAT單收站/沙塵暴觀測站

主要業務:(一)制定地方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劃,
(二)按照職責權限審批氣象臺站調整計劃;
(三)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預報工作,
(四)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方案,
(五)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利用、保護氣候資源和推廣應用氣候資源區劃等成果的建議;
(六)組織開展氣象法制宣傳教育,負責監督有關氣象法規的實施,
(七)統一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部門的計劃財務、機構編制、人事勞動、科研和培訓以及業務建設等工作;(八)承擔*氣象局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職責/西藏自治區氣象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的《地方國家氣象系統機構改革方案》的有關規定,西藏自治區氣象局的機構規格為正廳級,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地方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劃,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劃及氣象業務建設的組織實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二)按照職責權限審批氣象臺站調整計劃;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資料的匯總、分發;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涉外氣象活動。
(三)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預報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并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御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以及農業氣象預報、城市環境氣象預報、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等專業氣象預報的發布。
(四)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方案,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管理雷電災害防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襲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五)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利用、保護氣候資源和推廣應用氣候資源區劃等成果的建議;組織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六)組織開展氣象法制宣傳教育,負責監督有關氣象法規的實施,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七)統一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部門的計劃財務、機構編制、人事勞動、科研和培訓以及業務建設等工作;會同地級人民政府對所轄氣象機構實施以部門為主的雙重管理;會同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做好當地氣象部門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八)承擔*氣象局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機構/西藏自治區氣象局

職能機構

辦公室
監測網絡處 
科技減災處
計劃財務處(基本建設辦公室)
人事教育處(離退休干部管理辦公室)
政策法規處(防雷辦)
紀檢監察審計處
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西藏自治區氣象臺

直屬事業單位
氣候中心
高原大氣環境科學研究所
大氣探測技術與裝備保障中心
(*大氣探測技術與裝備保障分中心) 
后勤服務中心
氣象培訓中心
財務結算中心
氣象信息網絡中心(西藏自治區農牧經濟信息網絡中心)
人影中心
雷電防護中心
氣象學會 
地(市)氣象局

拉薩市氣象局
山南地區氣象局
那曲地區氣象局
林芝地區氣象局
日喀則地區氣象局
昌都地區氣象局
阿里地區氣象局

規范/西藏自治區氣象局

*章 總則

*條 為了推進和規范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氣象部門政府信息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氣象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部門政府信息(以下簡稱政府信息),是指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管理。

*氣象局辦公室是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氣象主管機構申請獲取政府信息。

第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政府信息公開的規章制度、工作規則;

(二)組織協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三)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

(五)組織維護和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

(六)監督考核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七)監督指導下級氣象主管機構信息公開工作;

(八)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職責權限范圍內向社會主動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一)氣象部門機構設置、工作職責及其聯系方式等;

(二)氣象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三)氣象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突發氣象災害事件的應急預案、預報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五)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七)氣象部門招標采購信息;

(八)重大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條規定的范圍編制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第十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按程序進行審查。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氣象局網站、各級政府網站、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二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索引、信息名稱、信息內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開時間等內容。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氣象部門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采取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氣象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組織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的具體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五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部門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于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依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十八條 氣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第十九條   氣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部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氣象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氣象主管機構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監察機關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氣象主管機構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內容、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在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西藏自治區氣象局

[1] 西藏氣象網 219.151.40.9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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