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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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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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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3 18: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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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學會The Geographical Society of China , 縮寫:GSC是由全國廣大地理工作者自愿組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公益性、學術性的社會團體,是*科學技術協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發展地理科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學會掛靠在*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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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史/*地理學會

*地理學會是*成立最早的學術團體之一,它的前身是1909年張相文在天津創建的*地學會,和由翁文灝、丁文江、竺可楨等人發起,于1934年3月在南京成立的*地理學會。

新*成立初期,*地學會與*地理學會合并為*地理學會。1953年在北京召開合并后的*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屆理事會,竺可楨任理事長。當時全國會員有500多人。合并后*地理學會發展迅速,50年代各省區陸續成立地理學會或分會,20世紀60年代以來各專門委員會也陸續成立。1956年8月、1963年11月選舉產生第二、第三屆理事會,竺可楨連任理事長。1979年12月、1985年5月選舉產生第四、第五屆理事會,黃秉維連任理事長。1991年6月選舉產生第六屆理事會,吳傳鈞、陳述彭、施雅風、張蘭生任理事長。1995年12月選舉產生第七屆理事會,吳傳鈞任理事長。1999年11月選舉產生第八屆理事會,陸大道任理事長。2004年5月選舉產生第九屆理事會,陸大道任理事長。

2014年12月27-28日,*地理學會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與會代表選舉產生了*地理學會第十一屆理事會。*科學院院士傅伯杰當選為第十一屆理事會理事長,陳發虎、崔鵬、葛全勝、宮輝力、冷疏影、劉寶元、劉毅、陶澍、薛德升、楊桂山、俞立中、張國友當選為副理事長,劉毅當選為秘書長(兼)。

大會期間召開了*地理學會第十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了常務理事會議事規則、副理事長分工,以及聘請顧問、名譽理事、副秘書長等,并就*科學院、*工程院院士候選人提名、推薦工作進行了部署。

建設宗旨/*地理學會

聯系和團結全體會員和廣大地理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國家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地理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促進地理科學技術的普及和全民族地理科學文化素質的提高,促進地理教育事業的發展和地理科技人才的培養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辨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主要職責/*地理學會

組織和支持會員開展國內外地理學科及相關學科的學術交流活動;編輯出版地理科技書刊;宣傳普及地理科學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組織開展對國家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涉及地理學科及相關學科范圍內的重大問題進行研討并提出政策建議;組織進行涉及地理學科及相關學科范圍內的科技咨詢和技術服務工作,接受委托進行涉及地理學科及相關學科范圍內的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評價、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組織舉辦展覽;開展對會員和地理工作者涉及學科及相關學科范圍內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地理科技工作者的權益;表彰優秀地理工作者,評選優秀地理論著、圖集,發現舉薦優秀地理人才;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組織機構/*地理學會

*地理學會擁有全國會員2萬人,學會下設16個專業委員會、7個分會、6個工作委員會,聯系地方學會31個(未含臺、港、澳),學會理事會設有分會:沙漠、冰川凍土、環境遙感、山地研究、長江流域開發、沿海開放地區研究分會。專業委員會:自然地理、經濟地理、地貌、氣候、水文、化學地理、歷史地理(附古地理組)、地圖和地理信息系統、世界地理、人文地理(附數量地理組)、海洋地理。此外,還有教育工作委員會、科普工作委員會、對應國際地理聯合會委員會和編輯出版工作委員會。這些分會和委員會開展的工作,對地理研究和科學普及起到很大作用。

出版書籍/*地理學會

刊物

主辦與聯合主辦有《地理學報》、《地理學報》(英文版)、《冰川凍土》、《遙感學報》、《山地學報》、《經濟地理》、《人文地理》、《世界地理研究》、《歷史地理》和《*國家地理》等10種學術和科普刊物。 與*科學院、國家計劃委員會地理研究所合編《地理知識》(月刊);與湖南省經濟地理所合編《經濟地理》(季刊),與華東師范大學西歐北美地理研究所合編《世界地理》。另外,*地理學會協助*科學院《*自然地理》編輯委員會組織出版了《*自然地理》(13冊)。

圖書

(1) 《*自然地理》(總論),(科學出版社,1985年)(在編委會領導下,由我會具體組織實施)

(2) 《*自然地理》(地貌),(科學出版社,1980年)

(3) 《*自然地理》(氣候),(科學出版社,1984年)

(4) 《*自然地理》(地表水),(科學出版社,1981年)

(5) 《*自然地理》(地下水),(科學出版社,1981年)

(6) 《*自然地理》(土壤地理),(科學出版社,1981年)

(7) 《*自然地理》(植物地理,上下冊),(科學出版社,1983年,1988年)

(8) 《*自然地理》(動物地理),(科學出版社,1979年)

(9) 《*自然地理》(古地理,上下冊),(科學出版社,1984年,1986年)

(10) 《*自然地理》(歷史自然地理),(科學出版社,1982年)

(11) 《*自然地理》(海洋地理),(科學出版社,1979年)

(12) 《*自然地理》(自然條件與農業地理),(科學出版社,)

(13) 《*人文地理叢書》·*經濟地理(科學出版社,1998年)

(14) 《*人文地理叢書》·*政區地理(科學出版社,1999年)

(15) 《*人文地理叢書》·*農業地理(科學出版社,2000年)

(16) 《*人文地理叢書》·*交通地理(科學出版社,2000年)

(17) 《地理學名詞》(科學出版社,1988年)

(18) 《GEOGRAPHY IN CHINA》(Science Press, 1984)

(19) 《RECENT DEVELOPMENT OF GEOGRAPHICAL SCIENCE IN CHINA》(Science Press, 1990)

(20) 《論地理科學》(浙江教育出版社,1994年)

(21) 《邁向21世紀的*·地理學的理論與方法》(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1999年)

(22) 《邁向21世紀的*·環境、資源與可持續發展》(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1999年)

(23) 《邁向21世紀的*·城鄉與區域發展》(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1999年)

(24) 《世紀之交的*地理學》(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

(25) 《*地理學90年發展回憶錄》(學苑出版社,1999年)

(26) 《生態系統建設與區域持續發展研究》(測繪出版社,1997)

(27) 《1960年地理學術會議文集(地貌)》(科學出版社,1962年)

(28) 《*地理學會一九六三年年會論文選集(地貌學)》(科學出版社,1965年)

(29) 《*地理學會一九六五年地貌學術討論會文集》(科學出版社,1965年)

(30) 《*地理學會1977年地貌學術研討會文集》(科學出版社,1981年)

(31) 《*地理學會*次構造地貌學術研討會論文選集》(科學出版社,1984年)

(32) 《喀斯特地貌與洞穴》(科學出版社,1985年)

(33) 《喀斯特地貌與洞穴研究》(科學出版社,1990年)

(34) 《地貌及第四紀研究進展》(測繪出版社,1991年)

(35) 《地貌過程與環境》(地震出版社,1993年)

(36) 《喀斯特景觀與洞穴旅游》(*環境科學出版社,1993年)

(37) 《地貌實驗與模擬》(地震出版社,1993年)

(38) 《地貌、環境、發展》(*環境科學出版社,1995年)

(39) 《資源、環境、區域開發研究》(科學出版社,1988年)

(40) 《機遇與挑戰——90年代的地理學》(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

(41) 《自然地理學與國土整治》(科學出版社,1988年)

(42) 《自然地理學與*區域開發》(湖北教育出版社,1990年)

(43) 《生物地理和土壤地理研究》(科學出版社,1990)

(44) 《生物和土壤資源利用與保護》(科學出版社,1993)

(45) 《資源產業化開發與生態環境建設》(*環境科學出版社,1999年)

(46) 《地理學創新與全球變化區域響應》(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

(47) 《1978年*地理學會陸地水文學學術會議文集》(科學出版社,1981年)

(48) 《*地理學會第三次全國水文學術會議論文集》(科學出版社,1986年)

(49) 《*地理學會第四次全國水文學術會議論文集》(測繪出版社,1989年)

(50) 《*地理學會水文專業委員會第五次全國水文學術會議論文集》(科學出版社,1992年)

(51) 《*地理學會水文專業委員會第六次全國水文學術會議論文集》(科學出版社,1997年)

(52) 《*雨水利用研究文集》(*礦業大學出版社,1998年)

(53) 《經濟地理學的理論與方法》(商務印書館,1980年)

(54) 《工業布局與城市規劃》(科學出版社,1981年)

(55) 《農業布局與農業區劃》(科學出版社,1982年)

(56) 《地理學與農業》(科學出版社,1983年)

(57) 《城市氣候與城市規劃》(科學出版社,1985年)

(58) 《國土規劃與經濟區劃》(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86年)

(59) 《數量地理學在生產布局中的作用》(科學出版社,1988年)

(60) 《環境中重金屬研究文集》(科學出版社,1988年)

(61) 《環境中污染物及其生物效應研究》(科學出版社,1992年)

(62) 《第二屆全國凍土學術會議論文選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3年)

(63) 《地圖學的開拓與進展——理論探討與實踐經驗》(*地圖出版社,1991年)

(64) 《遙感新進展與發展戰略》(*科學技術出版社,1996年)

組織章程/*地理學會

*章 總則

*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地理學會,英文譯名為:The Geographical Society of China,英文縮寫為:GSC。

第二條*地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全國各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普通初高中及中等職業學校從事地理教學、科研的地理工作者,地理科學愛好者及相關人員自愿組成并依法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發展*地理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和全國地理工作者,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推動地理科學事業發展和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中心,促進地理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地理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公眾地理科學文化素質的提高,促進地理教育事業的發展和地理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態文明服務,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創新型國家做出貢獻。

本會活動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大力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第四條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和支持會員開展國內外地理學科及相關學科的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本學科發展,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

(二)編輯出版地理科技書刊;

(三)宣傳普及地理科學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國民的文化素質;

(四)對國家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涉及地理學科及相關學科范圍內的重大問題進行研討并提出政策建議;

(五)組織開展涉及地理學科及相關學科范圍內的科技咨詢和技術服務工作,接受委托進行涉及地理學科及相關學科范圍內的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評價、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組織舉辦展覽;

(六)開展對會員和地理科技工作者涉及學科及相關學科范圍內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八)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地理科技工作者的權益;

(九)發現舉薦優秀地理人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表彰優秀地理工作者,評選優秀地理論著、圖集。

(十)與本會業務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有: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分會為普通會員、資深會員、港澳臺會員、海外會員、準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普通會員:具有中級職稱(或相當技術職稱)的地理工作者,與本會專業有關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員,在讀博士研究生。

(五)資深會員:年齡在60歲以上,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曾(現)任本會理事或分支機構的主任、副主任職務的教授、研究員(或相當技術職稱);從事地理科學研究和教學工作,具有博導資格的教授、研究員;為我國地理科學事業的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著名地理學家。

(六)港澳臺會員:居住在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永久居民,具有相當于中級職稱以上,從事地理科學研究和教學工作或與地理專業有關的科技工作者。

(七)海外會員:從事地理科學研究和教學工作的學者,對我國友好并具有相當國內高級職稱的外國籍的地理科技工作者,以及長期在海外學習或工作具有相當于國內高級職稱的*籍地理科技工作者。

(八)準會員:大學地理專業及與地理相關專業的在校高年級本科生、碩士研究生,以及從事地理科研教學及管理工作的大學畢業生。

(九)單位會員:主要指省級地理學會,可以單位會員名義加入本會,也可以包括主要地理研究、教學單位。

本章程下述規定不適用于準會員、港澳臺會員和海外會員。準會員、港澳臺會員和海外會員的入會程序和權利義務,另行規定。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三)個人會員入會,須有二名會員介紹或單位會員單位推薦,秘書處討論批準,頒發“個人會員證”;

(四)單位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頒發“單位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和取得有關學術資料和服務的優先權;

(四)擁有平等發表學術觀點的權利;

(五)會員擁有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有關建議。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經本會秘書處提示后,仍不及時履行義務的,應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較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采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實際工作的科學家、專家和中青年地理工作者以及熱心學會工作并從事有關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干部。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曾任本會上一屆主要領導職務(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等)及專業(工作)委員會、分會主任職務的專家、學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聘請擔任學會下屆名譽理事。

對學會有重要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及關心、熱愛地理學并支持學會學術活動的企業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聘請擔任學會特邀理事。

學會理事會聘請顧問,顧問由不再學會擔任職務的兩院(*科學院和*工程院)院士和著名地理學家組成。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會的重要活動計劃;

(九)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二至四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較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超過較高任職年齡規定的,須本會理事會提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方可選舉。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由理事會提出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受理事長委托,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二十六條學會為辦事機構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資、經費支持,為專職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條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前應當冠以*地理學會的全稱,不能單獨冠以“*”、“中華”、“全國”等字樣。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二十八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接受本會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二十九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

(二)有學術帶頭人和一定規模的專家學者群體;

(三)有符合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

(四)能獨立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三十條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登記后,方可開展活動。

第三十一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批準登記后,確需刻制印章的,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分支機構可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為本會會員,其收取的會費屬于本會所有。

第三十三條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全國學會的規定按時換屆。其負責人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0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黨政機關副處級以上干部兼任全國學會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進行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10年5月29日第十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會員信息/*地理學會

會員種類

個人會員,其中包括普通會員、資深會員、港澳臺會員、外籍會員和學生會員。

會員條件

1.普通會員:具有中級職稱(或相當技術職稱)的地理工作者、與本會專業有關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員、地理科學愛好者。

2.資深會員:年齡在65歲以上,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曾(現)任本會理事或二級組織的主任、副主任職務的教授、研究員(或相當技術職稱);從事地理科學研究和教學工作,具有博導資格的教授、研究員;為我國地理科學事業的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著名地理學家。

3.港澳臺會員:居住在香港、澳門和臺灣的永久居民,從事地理科學研究和教學工作具有相當中級職稱以上或與地理專業有關的科技工作者。

4.外籍會員:從事地理科學研究和教學工作的學者,對我國友好并具有相當國內高級職稱的外國籍的地理科技工作者。

5.學生會員:大學地理專業及與地理相關專業的在校高年級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有關科研院所的在讀研究生。

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和取得有關學術資料;

4.擁有平等發表學術觀點的權力;

5.會員擁有退會自由。

具體內容:(1)會員每人每年可以免費獲得6期《*地理學會會訊》;(2)有資格參加*地理學會組織開展的各項評獎活動,包括“全國青年地理科技獎”、“全國優秀中學地理教育工作者”等;(3)優先優惠參加*地理學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包括組團出國參加學術會議和考察等;(4)優先優惠在*地理學會主辦的刊物上發表論文;等等。

會員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4.積極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5.按規定繳納會費;6.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有關建議。

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表一份,須有二名會員介紹或本會秘書處、專業(工作)委員會、分會、省市自治區地理學會推薦;或加蓋本單位公章后,報請*地理學會秘書處審核、組織推薦。

2.交納一寸照片一張,黑白、彩色均可;

3.首次申請須一次性繳納4年的會費;

4.由學會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按本會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審批;

5.由學會秘書處辦理收繳會費、制作發送會員證等手續。

對外交流/*地理學會

*地理學會于1949年加入國際地理聯合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由于席位問題,長期未參加活動。1984年8月,第25屆國際地理大會修改了有關章程,恢復了*地理學會的會籍。*地理學會于1985年成立“對應國際地理聯合會委員會”,加強了對外學術交流,同日本、加拿大、英國等地理學界建立了經常聯系,并互派代表參加學術會議。加入的國際科技組織有:國際地理聯合會(IGU)、國際凍土協會(IPA)和國際地貌學家協會(IAG)。另外,還與日本、加拿大、法國和韓國等相關學術組織建立了互訪進行學術交流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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