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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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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4 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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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財政廳

一、主要職責

(一)擬訂財稅發展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的建議,擬訂省與州(市、地)縣及相關企業的分配政策,擬訂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完善省對下財政管理體制,擬訂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承擔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省級預算草案并組織執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管理財政票據。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彩票市場,負責彩票公益金管理。

(五)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擬定政府采購制度并監督管理。

(六)起草地方相關稅收法規、規章草案并監督執行,提出完善稅制、執行稅收政策的相關建議。

(七)負責省本級財政公共支出管理工作。根據國家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制定需要全省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工作,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八)負責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經費保障工作,保證政府運轉及維護社會穩定支出需要。

(九)負責財政支農扶貧資金管理和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負責辦理和監督省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國家和省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監督執行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監督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社會保障的預決算草案。

(十二)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負責地方金融機構財務與資產監管工作。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政府性債務,負責管理利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發基金會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贈款業務,負責辦理財政領域的涉外財務。

(十四)負責管理全省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

(十五)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及職責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稿起草、信息、新聞、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重要工作的督查督辦;承擔財政科研和刊物編輯工作。

(二)綜合處:分析預測財政經濟形勢并提出政策建議;擬訂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和相關政策建議;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承擔清理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參與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公積金監管,管理住房改革、廉租房保障的預算資金;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負責彩票機構財務管理;參與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使用制度和收入政策;承擔財政票據的印制、領購和核銷管理工作;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三)條法稅政處:起草有關財政稅收法規、規章草案并監督執行;承擔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工作;負責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稅制改革、稅收政策專師研究和稅源調查,研究擬訂省內稅收政策;負責協調出口商品關稅和出口退稅政策的落實;提出完善國家稅制和執行有關稅收政策的意見和建議。

(四)預算處:研究提出全省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全省和省級預決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承擔省級部門預算編制、審核、批復、調整工作;承擔省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承擔省對州(市、地)縣的轉移支付工作;匯總年度財政預算;指導州、縣、鄉財政預算管理和改革;擬訂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并實施管理。

(五)國庫處: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負責總預算會計制度實施和核算工作;辦理預算內外資金收支核算劃撥;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負責編制財政總決算及部門決算;承擔地方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國債發行、兌付工作。

(六)行政事業處:承擔省級行政、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執行工作;擬訂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全省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擬訂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

(七)經濟建設處:承提工業、交能、國土資源、建設、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執行工作;參與編制主體功能區發展規劃,擬訂相關政策建議;擬訂有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環境資源、科學技術、節能減排生產性投資和商貿流通等專項資金;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使用和配套資金到位情況;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政府信用和政府償債準備金的管理工作;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負責指導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對政府性投資項目概(預)決算審查。

(八)農牧處:承擔省級農牧業、林業、水利、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執行工作;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行業財務管理制度;管理財政支農扶貧專項資金,提出年度財政支農扶貧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支農扶貧項目,并對項目的資金分配使用實施監管;承辦省農村牧區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九)社會保障處: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執行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管理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等支出;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承擔社會保障基金監管工作;編制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處:擬訂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制度;負責省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產權變動、資產處置、調劑事項的審批管理工作。

(十一)企業處:承擔地方國有企業改革、改制、改組中涉及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地方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促進中小企業及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建議;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擬訂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報告制度;承擔區域協調發展和用于企業發展專項資(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擔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和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等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

(十二)國際金融處(地方金融處):負責管理全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贈)款業務。承擔政府外債項目工作,擬訂政府外債項目的財務管理和償債資金制度并監督執行,監督管理政府外債項目采購工作;負責由省政府直接承貸(贈)的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贈)款項目的具體業務;編制和執行貸款項目年度財務預決算;負責政府外債項目的債務統計和分析;承擔全省地方金融機構財務與資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關于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管理的法規、規章,研究擬訂相應的財務制度并監督執行;依法組織開展對地方金融機構財務風險評價,實施動態監測。

(十三)會計處:負責全省會計管理、會計法制管理、會計人員管理、會計監管;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內部控制規范、注冊會計師行業規章制度;負責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合并、終止審批工作;組織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會計人員業務培訓和再教育;組織實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務工作;組織實施會計信息化標準。

(十四)監督檢查局: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的制度、辦法;監督財政預算、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財政專項資金的績效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依法查處財政違法違規行為;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五)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擬訂政府采購政策,負責管理和監督政府采購工作。

(十六)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擬訂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及項目、資金、財政管理制度;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管理和統籌安排省級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負責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組織申報與審核(批)管理;組織檢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執行情況。

(十七)人事處:承擔廳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財政系統人員的教育培訓規劃;負責廳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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