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1月,青海省人民委員會*次會議決定設立青海省司法廳,下設1室3科。主要職責是:主管司法制度建設,并兼管律師、公證工作;主管干部管理、教育、訓練、法院的設置、編制、組織機構工作;主管法律宣傳、編審資料及司法統計、財務等工作。1958年省司法廳與省法院合署辦公。1959年9月省司法廳撤銷,有關司法行政工作交省法院管理。
黨的十一屆中三全會以后,中共青海省省委決定重新設立司法廳。1979年11月,青海省司法廳恢復建制。 2000年6月,在青海省省級機關機構改革中,省司法廳作為政府組成部門之一被保留下來。目前,廳機關內設10個處室,即辦公室、勞動教養管理局(掛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法制宣傳處(掛依法治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法規教育處(掛省司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律師公證管理處、基層工作處(掛省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協調小組辦公室和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計財裝備處、政治部(掛人事警務處和國家司法考試處牌子)、紀委(監察處)和機關黨委。同時,省廳還管理省律師協會、省法學會、省法律援助中心3個直屬單位。省監獄管理局被列為司法廳直管單位。
司法廳機關現有編制91名(含6名工人編制),在職人員87名,其中:文化程度為研究生10人,本科60人,大專14人,中專及以下3人;年齡結構為35歲以下25人 ,35歲--40歲16人,41歲--45歲13人,46歲—50歲14人,51歲—55歲12人,56歲以上7人;民族構成為漢族73人,少數民族14人;政治面貌為中共黨員68人,其他19人。
1、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 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并監督實施。
2、指導監督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導管理監獄工作。
3、監督管理勞動教養工作。
4、擬定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區、各行業依法治理工作。
5、指導監督律師、法律顧問、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業務活動。
6、指導各地區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社區矯正工作。
7、指導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8、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財務及槍支、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和警銜評授工作。協助州(地)、市管理司法局(處)領導干部。
9、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10、承辦省依法治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1、組織實施全省的國家司法考試。
12、管理省監獄管理局。
13、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廳法制宣傳處
廳司法鑒定管理處
廳直屬機關黨委
廳計財裝備處
廳辦公室
廳政治部
廳紀委
廳律師公證管理處
廳基層工作處
直屬單位
省法學會
省律師協會
省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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