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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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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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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4 9: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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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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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廳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30號),設立自治區衛生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廳


(一)取消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將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入自治區衛生廳。
(四)將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擬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的職責劃入自治區衛生廳。
(五)加強對醫療服務、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六)增加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及檢驗規范的制定的職責。
(七)將國家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國家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傳統醫學師承和一技之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的考務管理、技術服務和人員培訓等具體組織工作交給所屬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廳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戰略目標、規劃;擬訂自治區衛生改革與發展、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有關標準和技術規劃并監督實施;擬訂自治區醫療機構藥械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擬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發布食品安全信息工作。
(三)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指導全區醫療機構藥品統一招標、統一價格、統一配送(以下簡稱“三統一”)工作。
(四)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資源配置;規劃、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監督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婦幼保健工作。
(五)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組織實施自治區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上報、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組織對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精神疾病和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開展全民健康教育。
(六)負責衛生應急工作,擬訂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和蔓延。
(七)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行業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范、標準、辦法及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依法監督管理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
(八)負責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
(九)指導全區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實施自治區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項目。
(十)組織實施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的有關工作。
(十一)負責自治區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自治區有關干部的醫療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區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二)承擔自治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廳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衛生廳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統計、信息、保密、信訪、財務、政務公開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的相關工作和行政復議等法律事務。
(二)人事與老干部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外事工作,組織協調衛生援外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承擔衛生系統干部隊伍教育培訓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專項建設規劃;指導區域衛生規劃和衛生資源配置,提出衛生經濟、衛生服務價格、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政策建議并監督實施;指導所屬單位建設規劃和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四)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處。
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相關工作;承擔食品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查處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行為;承擔公共場所、飲用水、消毒產品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服務處。
承擔婦幼衛生、社區衛生、健康教育工作;監督管理婦幼保健和生殖健康專項技術工作;擬訂婦幼保健、社區衛生、健康教育機構建設標準和技術服務規范并組織實施;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六)農村衛生處。
承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收集、分析農村健康狀況信息;指導鄉村醫生執業注冊與相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基本衛生保健工作。
(七)醫政與醫療服務監管處。
承擔醫政和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承擔醫務人員執業標準的擬訂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組織擬訂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范;承擔醫療技術應用和醫療機構準入管理工作;監督并組織實施護理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和臨床重點專科建設;監督管理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組織開展醫療機構的質量和安全評價。
(八)疾病控制處(自治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自治區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指導重大疾病防控體系建設;組織實施重大疾病和公共衛生防控、干預工作,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組織實施傳染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及與公共衛生相關重大疾病的防治;承擔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承辦自治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九)衛生應急辦公室。
指導、組織實施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的預防控制、監測預警、處置救援、信息發布、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工作;指導和組織開展衛生應急培訓和演練; 承擔衛生應急信息、指揮決策系統和衛生應急隊伍的建設工作;擬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承擔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相關工作;組織協調自治區有關重大活動的衛生應急保障工作。
(十)科技教育處。
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重點醫藥科研攻關項目;組織實施醫學衛生技術評估和監管工作;指導、協調衛生科學知識普及工作;指導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專業技術培訓、鄉村醫生培訓、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
(十一)中醫藥管理局。
組織實施中醫藥與民族醫藥的科研工作;指導、監督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工作;承擔中醫人員和中醫行業中藥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的相關工作;承擔中醫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管理工作;承擔中醫醫療機構醫療廣告審查工作;指導和協調中醫藥對外交流與技術合作,聯系相關中醫藥社會團體。
(十二)基本藥物政策與藥械購配管理處。
擬訂貫徹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政策與措施;組織實施全區醫療機構藥品“三統一”工作,承擔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協調開展醫療設備招標采購的相關工作;承擔自治區藥品統一招標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保健局(自治區保健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自治區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與預防保健工作和醫療照顧對象的健康體檢工作; 指導自治區干部保健體系建設;承擔自治區重要會議和活動以及來寧中央領導、重要賓客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保健局設辦公室、醫療處、保健康復處3個副處級機構。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廳


自治區衛生廳行政編制79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8名(含保健局內設處室領導職數3名)。

相關事項/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廳


(一)管理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食品(清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衛生廳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自治區農牧廳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安全監管;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等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安全監管;自治區糧食局負責原糧收購、儲備、加工環節的安全監管;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及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安全監管。為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由自治區衛生廳牽頭,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情況,研究解決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事項;各部門要密切協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許可工作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衛生廳負責提出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規范和條件,納入食品生產、流通許可的條件;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及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的監督管理;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等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自治區衛生廳不再發放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許可證。
(四)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煤礦除外),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自治區衛生廳組織擬訂職業衛生地方規程和標準,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鑒定工作。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自治區衛生廳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配合機制,共同做好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領導介紹/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廳


黃占華  黨組書記、廳長。 主持衛生廳全面工作;主管機關人事工作、黨建工作、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工作;聯系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武曉平  黨組副書記(正廳級)、副廳長。主持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主管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組織查處工作;主持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工作;分管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處的食品安全工作。
李春虹  黨組副書記(正廳級)、副廳長兼衛生廳保健局局長。主持保健局工作(自治區保健委員會辦公室);協助分管規劃與財務處、婦幼保健與與社區衛生服務處;聯系自治區體檢康復保健中心、自治區醫藥衛生學會管理辦公室、自治區婦幼保健院。
馬占強  巡視員。協助廳長工作。
王 煒  黨組成員、副廳長兼自治區人民醫院院長。主持自治區人民醫院工作,聯系自治區血液中心、自治區衛生干部培訓中心。
崔學光  黨組成員、副廳長。協助分管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人事與老干部處、科技教育處;聯系自治區第三人民醫院、第四人民醫院、第五人民醫院、寧安醫院、寧東醫院。
劉躍成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主管紀檢監察工作、黨建、宣傳工作、機關效能建設工作;協助分管紀檢監察室、廳直屬機關黨委。
田豐年  黨組成員、副廳長兼自治區中醫藥(回醫藥)管理局局長。主持自治區中醫(回醫)藥管理局工作;協助分管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處、疾病控制處、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辦公室;聯系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自治區衛生監督所、自治區中醫院、自治區衛生信息中心、自治區回醫藥研究所。
黃 涌  黨組成員、副廳長。 協助分管農村衛生處、醫政與醫療服務監管處、衛生應急辦公室、基本藥物政策與藥械購配管理處;主管衛生信息化建設工作;聯系自治區健康教育所、自治區醫療器械計量檢測中心。
肖保平  副巡視員。 協助廳長工作;分管機關內審工作,聯系衛生廳外援項目辦公室。

工作動態/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廳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切實做好我區職業病防治與放射工作人員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工作,落實和規范全區職業病防治和放射衛生技術服務工作,提高基層疾控中心專業人員的技術能力,根據自治區衛生廳要求,寧夏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于2013年7月8-9日在銀川市舉辦了“2013年全區職業病防治與放射衛生防護監測技術培訓班”,全區24個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主管領導及專業技術人員共70多位代表參加了此次培訓班。
本次培訓班的舉辦,對進一步推動我區職業病與放射衛生工作起了積極作用。一是進一步強化了全區職業病網絡報告工作的質量管理,提高了開展職業衛生技術和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技術的能力;二是對全區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專業技術人員就放射衛生防護知識和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進行了系統培訓,包括上機培訓,使專業技術人員對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有了更新、更透徹、更全面的了解,為今后我區規范開展放射衛生技術服務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三是通過培訓班向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固原市及中衛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下達了啟動本轄區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工作,為貫徹國家和衛生廳績效考核要求邁開了堅實的一步,也為下一步全面推進我區放射衛生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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