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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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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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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4 9: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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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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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財政廳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6號)和《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省委發〔2009〕9號)精神,設立甘肅省財政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農業稅征收管理職責。


 (二)劃出的職責。


1.將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劃給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2.將承擔的有關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政府采購職責劃給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3.將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征收管理職責劃給省地方稅務局。


 (三)加強的職責。


1.分析預測全省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的建議,充分運用財政手段加大宏觀調控和監管。


2.運用財政手段促進和有效發揮地方金融的各項功能,維護地方金融穩定,優化地方金融資源配置,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保障經濟安全,支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3.完善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加強市縣財政管理,逐步推進財政省直管縣改革。加快形成統一規范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能力。


4.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加大對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的支持力度。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范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5.改革完善預算和稅政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健全稅政管理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6.加強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提高使用效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制度和方針、政策;負責擬訂財政、稅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資產評估、財務會計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制度,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省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參與全省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工作;組織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和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三)負責管理省級各項財政收支;編制年度省級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監督各市州及省直管縣預算的執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省和省級預算及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負責制定全省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復省級各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推進財政省直管縣改革。


(四)負責管理政府非稅收入,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承擔住房公積金財政監督管理責任;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管理財政票據;貫徹執行國家*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查處違法發行和銷售*行為,監督和控制*發行額度,審批*發行和銷售方案,按規定管理*資金。


(五)制定和實施全省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家金庫甘肅分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政府采購制度,負責省級政府采購管理工作。


(六)負責制定需要全省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制定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


(七)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省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收取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貫徹執行企業財務制度,指導和監督注冊資產評估師和資產評估事務所業務;按規定管理省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財務活動。


(八)負責辦理和監督省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貫徹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資金預算安排、審核、撥付工作;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九)管理省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貫徹執行政府國內外債務管理政策、制度和辦法;管理政府貸款業務;承擔外國政府、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歐洲投資銀行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以及相關的聯合融資貸款贈款項目的信用評估和資金管理及轉貸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會計法規和制度;管理全省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二)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三)制定全省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培訓規劃;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和財政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甘肅省財政廳設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有關重要報告和文件的起草;承擔財政信息、宣傳、新聞發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文電、機要、信訪、安全保密、檔案和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重要工作的督查督辦。


 (二)綜合處(條法處)。


  
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并提出政策建議;擬訂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擬訂全省政府非稅收入政策,并監督檢查政策落實;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參與標準核定;承擔*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財政法規草案的擬訂,審核其他法規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及備案工作;承擔財政部門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


 (三)稅政處。


貫徹落實國家稅收政策,組織實施稅制改革政策;行使賦予地方的稅收管理職能,擬訂相關稅收政策調整建議;組織開展稅源調查和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擬訂調整我省企業關稅稅目、稅率的意見建議;承辦我省企業提出的稅收減免、退庫、出口退稅建議;承擔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預算處。


擬訂全省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建議;編制年度省級預決算草案,辦理預算追加事宜;匯總年度全省財政預算;負責省級部門預算審批、調整工作;承擔省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負責省對市縣的轉移支付工作,指導市縣財政預算管理和改革工作;擬訂全省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


 (五)市縣財政管理處。


參與擬訂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意見建議;負責省對市州及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指導市縣完善對下的財政管理體制;審核、匯總市縣年度預算;參與辦理省對市縣年度決算、結算及全省決算匯審工作;監督檢查省級下達市縣各類專項補助,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管理使用,以及主要政策的落實情況,組織進行績效評價;指導市縣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


 (六)國庫處。


負責財政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制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負責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調度撥付財政資金;統一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承擔政府會計管理及總會計核算工作;組織編審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負責財政國庫信息化建設;指導和監督國家金庫甘肅分庫業務;承擔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政府債券發行、兌付、核算相關工作。


 (七)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處。


擬訂全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負責省本級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并將資金及時解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組織實施全省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改革、征收管理系統建設;管理全省財政票據;開展非稅收入日常監督和專項稽查;承擔全省非稅收入統計和綜合分析工作;指導全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八)政府采購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擬訂和執行全省政府采購規章制度,監督管理全省政府采購工作;負責擬訂全省政府采購目錄;承擔全省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統計評價工作;承擔省級政府采購資金結算工作;承擔省級政府采購專家庫的建立、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政府采購工作。


 (九)行政政法處。


負責分管單位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參與擬訂分管單位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制定省級一般性支出開支標準和定額;承擔黨政、政法機關經費保障工作;對專項資金進行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審核分管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十)教科文處。


負責分管單位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組織執行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規則,擬訂有關教科文事業財務管理制度;參與擬訂分管單位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承擔省級國有文化企業財務管理有關工作;對專項資金進行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審核分管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十一)經濟建設處。


負責分管單位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擬訂分管單位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擬訂有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地方債券等投資;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財務管理工作;對專項資金進行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審核分管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十二)農業處。


負責分管單位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分管單位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擬訂全省財政支農資金管理有關制度和辦法,管理支農專項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和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對專項資金進行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審核分管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十三)社會保障處。


負責分管單位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分管單位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管理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對專項資金進行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審核分管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十四)企業處(地方金融處)。


負責分管單位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貫徹落實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財政政策;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等財務制度;參與擬訂分管單位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負責省本級和指導地方開展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工作;承擔全省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工作;承擔資產評估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合并、終止的審批及管理工作;負責省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與財務監管,參與省屬金融機構改制工作;對專項資金進行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審核分管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十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處。


  
擬訂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及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配套制度和辦法;擬訂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編審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預決算;承擔配置、處置、調劑、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審批工作;承擔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經濟實體、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企業等的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十六)國際處。


負責全省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贈)款業務;審批和管理省級外事經費、償債資金、還貸準備金等專項資金及非貿易外匯;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全省財政對外交流與合作以及與國外貸款項目有關的出國(境)學習培訓工作。


 (十七)信息管理處。


制定全省財政信息化建設規劃和預算;制定財政信息化建設實施規范、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承擔財政業務專網、應用系統和辦公自動化系統建設管理工作;承擔財政網絡系統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編制信息化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監督資金使用;制定信息技術培訓計劃。


 (十八)會計處。


  
組織實施會計準則制度、內部控制規范;管理全省會計從業資格;承擔高級會計師評審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承擔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合并、終止的審批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會計信息化標準。


 (十九)財政監督檢查局。


擬訂財政監督檢查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執行,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指導全省財政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直屬及歸口管理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因公因私出國出境政審工作;承擔廳機關和直屬及歸口管理單位干部職工隊伍建設工作;牽頭負責廳系統離任審計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指導各地財政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內部監督工作;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職工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財政廳機關行政編制135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5名、紀檢組長1名,處級領導職數5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省編辦、省紀委甘機編辦發〔2006〕34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其他事項


(一)保留機關后勤服務中心事業編制29名,處級領導職數2名。


(二)管理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三)管理省屬國有金融機構監事會。省屬國有金融機構監事會行政編制5名,其中:專職主席1名(副廳級),處級領導職數4名。


(四)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分工:


1.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單位范圍:省財政廳負責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以及行政經費供給的人民團體、省政府各部門(單位)下屬單位(除機關和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的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各組成部門、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省政府各直屬機構、省政府各部門管理機構、省政府各直屬事業單位的機關和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上述部門(單位)所辦的培訓中心、賓館、飯店、印刷廠等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省政府駐外機構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2.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任務: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全省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配置標準;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及與行政事業單位尚未脫鉤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企業會計制度核算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除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企業以外的國有企業資產監管;負責監管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除機關和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外)下屬單位和市、縣機構的國有資產管理;負責監管公安、安全、勞改單位(包括邊、消、警)的涉密資產監管。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所管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配置標準的執行,承擔所管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接受省財政廳的指導和監督檢查;承擔所管單位的辦公用房、辦公區建設的規劃編制、項目審核、建設監管、權屬登記、使用調配職責;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省直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住房制度改革有關工作。


(五)預算內國家資金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可研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核。省財政廳負責項目資金審核、撥付以及政府投資項目的竣工決算審批。


(六)農村公路和運輸站場建設資金及養護費、客貨附加費、通行費支出管理的職責分工:農村公路和運輸站場建設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執行。養護費、客貨附加費、通行費支出管理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提出資金支出預算。省財政廳負責審核并按規定程序審批、撥付。


(七)省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職責分工: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提出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負責組織、監督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省財政廳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各項管理制度,審核、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收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


(八)全省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排。


(九)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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