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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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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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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4 9: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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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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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發〔2009〕24號),設立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簡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掛四川省外國專家局(簡稱省外專局)牌子。

一、職責調整/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一)將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劃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二)將設在省委農村工作委員會的省勞務開發暨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省農勞辦)及其承擔的勞務開發及農民工工作相關職責整體劃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取消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劃、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制定企業懲處職工基本準則的職責。

  (五)將制定本省*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核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商務廳。

  (六)將技工學校評估工作交社會中介組織。

  (七)承擔國家外國專家局下放的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職責。

  (八)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制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九)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十)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十一)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十二)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并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十三)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十四)加強出國(境)培訓總量控制、優化出國(境)培訓結構,提高出國(境)培訓質量。

二、主要職責/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省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并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有關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川(回川)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勞務開發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并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國(境)外人才、智力引進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相關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負責出國(境)培訓工作。

  (十三)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根據上述職責,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以及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和績效考核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處。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課題調研、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等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

  (三) 法規處(行政審批處)。

  負責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及備案工作;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四)規劃財務處。

  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及省本級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省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代管帳務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核算以及機關、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處。

  負責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創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川就業管理政策。

  (六)人力資源市場處。

  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以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及藏區人員的調配工作。

  (七)軍官轉業安置處(四川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辦公室)。

  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完善安置和培訓制度;指導全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承擔省級和中央在川有關單位軍轉干部安置、選調、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

  負責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以及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擬訂全省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研究提出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范。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四川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省專業技術職稱、專家工作;負責擬訂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執)業資格制度,承擔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水平)考試的管理及資格證書的核準、審驗工作;負責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川(回川)工作或定居以及國(境)外機構在川招聘專業技術骨干的有關政策。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指導和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考核獎懲流動等政策;按照管理權限,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含招聘國(境)外非專家人員]政策并組織實施;承辦省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工作。

  (十一)農民工工作處(四川省勞務開發暨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省勞務開發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并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省勞務開發暨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二)勞動關系處。

  負責擬訂勞動關系政策;牽頭擬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和工資集體協商規則;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審核并發布地方勞動定額標準;承辦中央在蓉單位工作人員、省級機關工勤人員和省屬企業職工流動工作;負責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備案工作;牽頭建立完善勞動關系三方協調工作機制。

  (十三)工資福利處。

  綜合管理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退休、退職工作;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工齡計算、離退休、退職及受處分人員工資待遇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省屬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工作,承擔省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獲獎提高退休費待遇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公務員的津貼補貼工作;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

  負責擬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發展規劃,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含按城鎮人口安置的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關閉破產企業養老保險費欠費核銷;負責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條件的審核。

  (十五)失業保險處。

  負責擬訂全省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以及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建立全省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

  (十六)醫療保險處。

  負責統籌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保險費率確定辦法以及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支付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七)工傷保險處。

  負責擬訂全省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以及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擬訂全省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指導、監督工傷傷殘等級鑒定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處。

  負責擬訂農村(含按農業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按農業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負責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完善內控制度,組織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的評價;查處涉及基金安全的違規違紀案件;參與擬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四川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統籌擬訂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規劃和相關規定;指導和協調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全省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的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有關培訓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二十一)勞動監察處。

  負責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規劃和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地方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負責勞動監察員培訓和管理工作。

  (二十二)外國專家工作處。

  負責擬訂全省引進國(境)外智力的政策并組織實施;歸口管理在川工作的外國專家,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負責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工作,負責全省聘請外國專家資格單位的管理并開展年檢工作;負責引進國(境)外智力的宣傳、安全、保密工作;承辦對有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的獎勵事宜;承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二十三)引智管理處。

  負責編制全省引進國(境)外智力中長期規劃,制訂全省引進國外智力項目的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歸口管理全省派遣團組和人員赴國(境)外培訓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與國外專家組織和境外培訓機構的聯系與合作;負責引智成果的總結、鑒定和推廣工作;指導、協調各地、各部門的引智工作。

  (二十四)信訪處。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分析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情況;負責接待、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事件;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檢查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

  (二十五)人事處。

  負責機關、省公務員局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干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省公務員局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管理工作。

  (二十六)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省公務員局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省公務員局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置方式,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黨組按照省委規定確定。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行政編制172名。其中:廳長(兼省公務員局局長)1名、副廳長4名;機關黨委書記按省委規定配備;省農勞辦主任1名,按省委規定配備;省外國專家局局長1名(根據干部本人條件可高配為副廳級);正處級領導職數2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或機關黨辦主任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9名。

  單列管理行政編制2名,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干部行政編制5名。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紀檢監察專項編制5名。其中:紀檢組長(監察專員)1名,監察室主任(紀檢組副組長)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監察廳關于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05〕30號)規定管理。

  機關離退休服務人員控制數1名。

五、其他事項/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一)管理省公務員局。省公務員局的人事黨務、紀檢監察、機關財務、后勤服務、離退休人員等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以及派駐該廳的紀檢監察機構管理。

  (二)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教育廳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本規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地 址:成都市東二巷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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