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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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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4 9: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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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調整/江西省民政廳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江西省民政廳

(一)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草擬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省優撫政策,審批褒揚烈士,負責傷殘的退役軍人殘級評定和傷殘器械的配置,指導參戰參試人員身份認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江西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退役士兵、復員干部安置政策和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軍供站正規化建設和管理。

(五)按規定做好全省軍隊離休退休干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六)擬訂全省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江西省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牽頭擬訂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負責城鄉居民*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八)擬訂全省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設區市、縣(市、區)、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組織實施省縣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

(十)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標準和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按職責負責福利*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一)擬訂全省婚姻管理、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收養、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1]

內設機構/江西省民政廳

根據上述職責,省民政廳內設13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草擬相關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信訪處。
擬訂全省有關民政信訪維穩工作的政策,負責群眾的來信、來電、來訪事項,負責處理有關民政的集體訪、異常訪和突發信訪事件,組織開展信訪問題排查化解、信息匯集分析、人民建議征集、信訪督查督辦等工作,協助省聯席會議復員退伍軍人問題工作小組處理軍隊退役人員突出信訪問題。

(三)計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的實施工作;指導、監督中央財政和省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四)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
擬訂全省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并按照管轄權限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設區市、縣(市、區)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五)優撫處(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優撫政策;審批褒揚烈士;承辦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傷殘的退役軍人殘級評定和傷殘器械的配置;指導參戰參試人員身份認定工作,審核擬列入省重點保護單位的烈士紀念建筑物名錄。

(六)退伍軍人安置處(省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退役士兵、復員干部安置政策及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和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指導軍供站正規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安置處(省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安置辦公室)。
按規定做好全省軍隊離休退休干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服務管理工作。

(八)救災處(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省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損毀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的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組織實施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擬訂全省減災規劃。

(九)社會救助局。
擬訂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全省城鄉居民*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擬訂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承辦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社會救助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全省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省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十)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全省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依法指導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擔省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一)區劃地名處。
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辦法;審核設區市、縣(市、區)、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

(十二)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按職責負責福利*管理工作,管理本級*公益金;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三)社會事務處。
擬訂全省婚姻管理、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收養、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協調跨設區市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承辦涉外、涉港澳臺居民、華僑婚姻和兒童收養登記管理;承擔全省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人事教育處、社會工作處、離退休干部處)。

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干部工作;承擔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全省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
紀檢組(監察室)。為省紀委(省監察廳)的派駐機構。

人員編制/江西省民政廳

省民政廳機關行政編制80名(含紀檢監察編制3名、專項編制1名)。其中,領導職數:廳長1名、副廳長4名、紀檢組長1名;正處級15名、副處級17名。

其他事項/江西省民政廳

(一)保留省民政廳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為省民政廳下屬正處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22名(其中正處級領導職數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名)。該中心主要職責:承擔廳機關后勤服務工作。

(二)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江西省行政區劃圖由省民政廳會同省測繪局組織編制。

(三)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

(四)民間組織管理局對外可稱江西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社會救助局對外可稱江西省社會救助局。

辦事指南/江西省民政廳

城鄉居民*生活保障申辦

辦理機構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受理、審核,社區居委會負責調查核實,縣(市、區)民政局負責審批。
申辦條件
1.戶籍條件。申請者必須是持有當地常住非農業戶口的城鎮居民。
2.家庭收入條件。申請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其戶籍所在地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標準。
3.家庭生活狀況條件。申請者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標準。
申辦程序
1.申請。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提出書面申請。
2.審查。街道(鄉鎮)收到申請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后,委托居委會對申請人家庭的實際生活情況進行核查,提出審查意見報街道(鄉鎮)。
3、審核。街道(鄉鎮)綜合評審后,提出審核意見報縣級民政部門。
4、審批。縣級民政部門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發放城市低保金領取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辦理時限
社區居委會接受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申辦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2.相關人員的下崗證、離退休證、結婚證、離婚證、殘疾證、學生證(入學通知書);
3.職工工資單或工資領取憑證;
4.養老金領取憑證;
5.職工收入情況證明(單位勞動工資、人事部門出具);
6.失業保險金領取情況證明(街道、鄉鎮勞動服務部門出具);
7.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領取證明(同上);
8.就業或職業培訓介紹證明(同上);
9. 贍養或扶養(撫養)人收入證明及給付贍(扶、撫)養費證明;
10.失業人員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書(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出具);
11.當地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內地居民之間離婚登記須知
辦理機關
縣(市、區)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
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確定的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
辦理時限
證件齊全、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當場受理、當場發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退回有關證件,并告知原因。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
1.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內地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
5.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紅底或藍底免冠照片。
申辦需提交的證件材料
1.本人有效戶口簿;
2.本人有效身份證。
3.結婚證;
4.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及結婚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應當一致;戶口簿注明的婚姻狀況與實際情況須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辦理程序
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婚姻登記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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