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環境保護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正廳級建制。
安徽省環境保護廳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全省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基準和技術規范;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省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省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市、縣政府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的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省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和省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辦法并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省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國家和省級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省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承擔開發建設區域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有關審查審批工作。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承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管理相關工作。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省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省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省內履約活動,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協助管理省轄市環境保護部門領導班子。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