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8號),設立浙江省文物局。省文物局是省文化廳管理的主管文物工作的副廳級行政機構。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省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二)加強文物安全監管的職責。
(三)加強文物科技和社會文物管理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和起草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文物資源調查。
(二)指導協調文物保護工作,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依法組織查處文物違法案件,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案件。
(三)負責世界文化遺產的推薦申報和管理,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世界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的申報和管理工作;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推薦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省考古工作,組織、協調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負責全省*、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推動完善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擬定文物和博物館公共資源共享規劃并推動實施,指導全省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指導社會文物的管理。
(六)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批、審核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核準、審核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宣傳工作,擬訂文物和博物館有關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負責全省文博專業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評審工作。
(八)負責指導、協調文物保護和藏品管理的科技、信息化工作,負責省級文物保護科技項目的實施管理。
(九)負責管理、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對外及對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負責文物進出境有關許可與鑒定工作。
(十)承辦省政府及省文化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省文物局設4個職能處室:
(一)綜合處研究擬訂全省文博事業發展政策、規劃;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和保密、信訪、宣傳、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基建等工作,負責全省文物、博物館專項經費管理;編制全省文物、博物館事業統計資料;負責文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的組織工作;承擔對外和對港澳臺交流與合作工作。
(二)文物安全處負責指導全省文物、博物館安全工作;研究擬訂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規定、應急預案;負責全省文物、博物館單位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申報、審批和驗收;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省文物、博物館單位的風險等級進行審核認定;組織查處文物違法重大案件,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活動和加強消防安全工作;負責文物法制建設的綜合協調工作;承擔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具體起草工作;承辦有關行政申訴、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文物的司法鑒定工作。
(三)文物保護與考古處負責全省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與搶救工作;負責文物資源和世界遺產資源的調查和管理工作;承擔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推薦工作;負責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相關審核、審批事項及文物保護工程相關資質認定工作;負責利用文物保護單位和考古發掘工地進行拍攝等事項的審批;承擔考古發掘項目的審核、申報和管理;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世界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的申報和管理工作;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推薦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博物館與社會文物處指導博物館工作;負責國有文物庫房工程項目的規劃與建設管理;負責博物館設立審核和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博物館之間的協作、交流工作;負責可移動文物保護與管理;協調文物保護科技、信息化工作;負責組織國有文物定級鑒定,負責文物商店設立審批及文物商店銷售文物的審核;承擔文物拍賣、文物進出境的管理;指導協調社會珍貴文物的搶救保護和征集工作。
省文物局行政編制1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處級領導職數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