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范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全部政府性資金使用績效、經濟責任、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和資源能源、社會保障資金、文化教育資金的審計職責。
(一)負責對省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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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根據上述職責,省審計廳設16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處理廳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起草有關報告、文件,處理文電;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政務公開、宣傳、新聞發布、信息、保密、信訪、檔案管理等工作。承辦廳機關事務工作,負責財務管理、行政后勤、安全保衛,管理、監督廳下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
(二)法規處。負責草擬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對下級審計機關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和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審核和復核廳機關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審計移送處理書;辦理審計行政復議和應訴;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聯系特約審計員。
(三)財政審計處。負責審計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審計省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情況;審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處(掛黨政機關經濟責任審計處牌子)。負責與省級財政有撥款關系的省人大機關、省政協機關、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負責省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和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五)文化教育審計處(掛省屬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處牌子)。負責省政府文化、教育、科技、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管理部門和相關省屬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群眾團體、文化企業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六)金融審計處。負責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責任審計;負責省政府規定的省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根據省政府授權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企業進行審計;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七)經貿審計處(掛省屬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處牌子)。負責省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省重點國有企業和省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八)外資審計處。負責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負責省政府涉外管理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九)農業審計處。負責省政府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十)環境資源審計處。負責省政府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旅游和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社會保障審計處。負責省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十二)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一處。負責省政府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直接審計省級投資和以省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十三)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二處。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省級投資和以省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十四)經濟責任審計一處。承擔省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協調落實省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加強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監督事項。
(十五)經濟責任審計二處。負責市、縣(市、區)長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管理和實施;負責設區的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六)人事處。負責廳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組織和指導審計系統的干部教育培訓;協助設區的市組織部門管理市審計機關負責人。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省審計廳行政編制144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總審計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4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后勤服務人員編制17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