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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傳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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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傳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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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4 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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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傳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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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遺傳學會

  *遺傳學會1980年加入國際遺傳學聯合會。并組團參加過從1983—2008年印度、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和德國召開的第十五—二十屆國際遺傳學大會。主辦過大型國際會議多次,其中1998年在北京召開的第十八屆國際遺傳學大會,由時任副總理的李嵐清擔任名譽主席,談家楨教授任主席,參加大會2000人,這次大會取得圓滿成功,國際遺傳學聯合會Smith主席稱“這次大會是成功的,可以成為今后國際遺傳學大會的模板”。

  *遺傳學會下設12個專業委員會和期刊編輯委員會,每年活動在10次以上。遺傳學家方宗熙、吳旻、耿慶漢教授等都曾擔任過科普工作委員會的主任。1990年*遺傳學會成立的醫療隊,每年都開展大型義診和科普活動。

工作綜述/*遺傳學會

  2008年度*遺傳學會共召開3次學術交流會,均取得預期效果。這些會議的共同特點是重點突出,影響廣泛,學術水平和代表層次較高。在國際著名刊物發表文章的會員逐年增多,充分顯示了我國生命科學領域的研究進展和研究水平的提高。

  2008年1月和6月*遺傳學會七屆四次、五次常務理事會分別在哈爾濱和北京召開,審議學會八屆理事候選人、專業委員會委員名單,研究學會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暨學術研討會的日程安排等工作。2008年7月組團37名團員參加了在德國柏林召開的第20屆國際遺傳學大會。學會理事朱禎教授在大會上作“高效抗蟲轉基因雜交水稻的研究”的特邀報告,達到和國際、國內同行交流的目的。

  2008年10月成功舉辦學會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暨學術研討會,參會代表1000多人,選舉產生了以李家洋為理事長,由117名理事組成的理事會,24名常務理事組成的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分工明確,為今后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遺傳學會會員譚文獲第五屆*青年女科學家獎。

  *遺傳學會主辦的《遺傳學報》在1月份進入SCI-E,《遺傳學報》《遺傳》和《激光生物學報》三個刊物,在2007年基礎上引頻次和影響因子也有提高。《遺傳學報》連續3年得到*科協的“精品期刊工程”項目支持。

  學會辦積極參加各省(直轄市)學會換屆工作,推進會員名錄的收集整理。學會醫療隊赴石家莊河北省第二人民醫院對“神經內科、婦產科、五官科和兒科的醫務人員進行培訓和義診,制作50多塊關于“全球轉基因生物研發歷程、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為主題的科普展板參加科普日、科普周活動,舉辦5場次院士論壇和專題講座,發放科普圖書,推動科普工作健康發展,落實《科學素質綱要》的目標任務。

  *遺傳學會在新的一年里,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適應新的形勢,創造性的開展工作。

學會章程/*遺傳學會

  *章 總則

  *條 本學會中文名稱為*遺傳學會,英文譯名為: The Genetics Society of China , 英文縮寫為: GSC

  第二條 *遺傳學會 ( 以下簡稱本學會 ) 是由全國各地的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及廣大中等學校從事遺傳學教學和科研的遺傳學工作者自愿組成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依法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公益性遺傳學工作者的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學會是全國性學術組織。本學會將聯系和團結全體會員和廣大遺傳學工作者,以國家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遺傳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遺傳學的普及和遺傳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及人才的培養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本學會是發展我國遺傳學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本學會活動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辨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學會掛靠在*科學院。

  第五條 本學會的住所:北京市安定門外大屯路*科學院遺傳與發育研究所內,郵政編碼 100101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和支持會員開展國內外遺傳學科及相關學科的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本學科發展,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

  (二)編輯出版遺傳學科技書刊;

  (三)宣傳普及遺傳學學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國民的文化素質;

  (四)組織開展對國家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涉及遺傳學科及相關學科范圍內的重大問題進行研討并提出政策建議;

  (五)組織進行涉及遺傳學科及相關學科范圍內的科技咨詢和技術服務工作,接受委托進行涉及遺傳學科及相關學科范圍內的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評價、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組織舉辦展覽;

  (六)開展對會員和遺傳學科技工作者涉及學科及相關學科范圍內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八)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遺傳學科技工作者的權益;

  (九)表彰優秀遺傳學工作者,評選優秀遺傳學論著、圖集。發現舉薦優秀遺傳學人才。

  (十)與本會業務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種類有:個人會員、高級會員、港澳臺會員、外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具有中級職稱(或相當技術職稱)的遺傳學工作者或與本學會專業有關的科技工作者,承認本學會章程,愿參加本學會活動,履行入會手續,即可成為本學會會員。

  (二)高級會員:

  凡本會會員取得教授、研究員技術職稱(或相當技術職稱)并具有下述條件之一者: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或自然科學獎的主要負責人;取得上述職稱五年以上,在學術上有較大影響者;擔任學會主要領導或從事學會專職工作十年以上,對學會發展有重要貢獻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學會批準,即可成為本學會高級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并有二名會員介紹或本學會秘書處、專業(工作)委員會、分會、省市自治區遺傳學會推薦;

  (二)本學會個人會員委托省市自治區遺傳學會、本學會下屬分會按本會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審批,報本學會秘書處備案;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本學會秘書處發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個人會員、高級會員):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對本學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 、優先參加本學會舉辦的學術活動和取得有關學術資料;

  4 、執行本學會決議,完成本學會所委托的工作;

  5 、積極參加本學會的有關活動;

  6 、會員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經本會秘書處提示后,仍不交納會費者應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進行理事會換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全國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本學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 全國 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 全國 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一至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采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實際工作的科學家、專家和中青年遺傳學工作者以及熱心學會工作并從事有關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干部。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曾任本學會上一屆主要領導職務(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等)及專業(工作)委員會、分會主任職務的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聘請擔任學會下屆名譽理事。

  對學會有重要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及關心、熱愛遺傳學并支持學會學術活動的企業家、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聘請擔任學會特邀理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 全國 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 全國 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 全國 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學會的重要活動計劃;

  (九)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二至四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決定設專職常務副秘書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 全國 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 單位*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能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理事長委托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 全國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 全國 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 全國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科協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全國 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學會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學會召開的第八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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