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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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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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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3 18: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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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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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職責/天津市體育局

(一) 貫徹執行有關體育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研究體育發展戰略,協調區域性體育發展,負責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
(三)統籌規劃群眾體育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劃;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四)統籌規劃競技體育運動項目的設置與重點布局,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競賽工作;指導運動隊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
(五)統籌規劃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六)擬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政策,規范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負責體育*發行管理。
(七)指導、管理體育外事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國際間和與港澳臺的體育交流與合作。
(八)組織開展體育領域重大科技研究、技術攻關和成果推廣。
(九)負責組織、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天津市體育局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文檔工作和政務公開、督查督辦、信息、信訪、提案辦理工作;負責體育外事工作;承擔體育總會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擬訂體育事業發展規劃草案,提出政策建議;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調查研究體育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方案;負責體育宣傳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管理體育行政許可工作。
(三)群眾體育處
擬訂群眾體育發展規劃草案和相關政策;推行全民健身計劃;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指導和協調全市群眾體育活動的開展;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訓練競賽處
擬訂競技體育發展規劃草案和相關政策;統籌規劃競技體育項目的設置和重點布局;負責優秀運動員的訓練管理,組織參加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及重大比賽;制定體育競賽計劃;組織開展體育科研;負責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相關工作。
(五)青少年體育處
擬訂青少年體育工作、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規劃和青少年競賽管理制度;指導監督青少年體育鍛煉標準的實施;負責全市各級各類體育運動學校、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參加全國青少年比賽。
(六)體育經濟處
編制全市體育服務市場的發展規劃;制定體育服務業相關政策;培育體育服務市場;推行體育服務標準,對體育服務市場進行監督;負責管理體育*的發行和銷售工作;負責本系統經營活動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七)計劃財務處
負責局機關和監督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審計和局系統固定資產的管理;負責體育設施的整體規劃及體育用地的審核;負責局系統基本建設及相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后勤服務和局系統后勤管理工作。
(八)人事保衛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協調運動員的社會保障工作;負責局系統科級干部管理;負責辦理優秀運動員招收、退役手續;負責局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
(九)組織處
負責局黨委重要會議和大型活動的組織;負責局黨委年度計劃和重點任務的督辦;處理局黨委的日常工作;負責局黨委辦公會議紀要和重要文件的起草;負責處級干部管理。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管理制度/天津市體育局

天津市體育局工作規則
*章 總 則
*條 為使天津市體育局(以下簡稱市體育局)各項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實履行市委、市政府賦予市體育局的職責,根據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和《國家體育總局工作規則》,結合我市體育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體育局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黨的體育方針政策,以加快建設體育強市為目標,以增強人民體質、提高全市人民身體素質和生活質量為根本任務,充分發揮體育在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實現競技體育和群眾體育及各項體育工作協調發展,為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貢獻。
第三條 市體育局的工作規則,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貫徹市委、市政府和國家體育總局的部署和市體育局黨委的決定,保證政令暢通;堅持以人為本,不斷增強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能力,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建立規范、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充分發揚民主,推進政務公開;一切從實際出發,按客觀規律辦事,與時俱進,開拓創新,不斷推動我市體育事業發展;健全規章制度,完善監督機制,嚴格組織紀律,加強行業作風建設,不斷推進黨風廉政建設。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體育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負責市體育局的全面工作。副書記、副局長協助局主要領導工作。
第五條 副書記、副局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主要領導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體育局進行外事活動。
第六條 局長出國訪問或離津出差、休假期間,經局長同意,依照排序由在津的局領導主持工作,代行局長職責。
第七條 市體育局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按照工作職責負責本部門工作。各部門在本部門職責范圍內,擬訂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體育局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八條 市體育局直屬單位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各單位在職責范圍內行使職能,承擔責任,并接受市體育局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條 市體育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國家體育總局的有關規定,健全重大決策工作規則和程序,提高決策透明度,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制定年度計劃、五年規劃、長遠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預算、重大項目立項等重大事項,須集體討論研究決定。涉及市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應事先充分協商;涉及區縣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應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涉及基礎性、戰略性研究的重大事項,應經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等進行論證、評估和法律分析。
第十條 增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市體育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國家體育總局的部署和要求,確定年度重點工作目標,形成市體育局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任務分解,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要依據年度工作計劃、競賽計劃、群眾體育活動計劃等組織編制經費預算。
第十一條 市體育局各部門、單位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根據工作性質、程序和權限做好日常工作請示匯報工作。嚴格執行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的各項規定,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誤報。
第十二條 推行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執政為民、規范嚴謹、務實高效、勤政廉政的新風尚。
第十三條 加強體育法制建設。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體育工作實際,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規范性文件,修改或廢止與社會發展和體育工作實際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堅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積極開展普法教育,進一步增強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形成良好的法制環境。
第十四條 加強監督制約。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及時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自覺接受黨的紀律檢察機關和行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接受社會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群眾反映的問題,對存在的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局領導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并認真解決群眾的合理要求。
第十五條 切實維護安全穩定大局。強化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加強安全穩定教育培訓工作,嚴格執行安全穩定工作制度。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強重點單位(部門)和重要物資的安全防范。認真做好退役運動員的安置工作和體育賽事、大型群眾體育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妥善處理各類矛盾糾紛,及時有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為體育事業的發展創造安全、穩定、和諧的環境。
第十六條 加強保密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有關保密工作的各項規定,加強保密組織建設,健全和完善保密制度,全面提升市體育局保密工作能力,確保黨和國家秘密安全。
第十七條 強化崗位職責,嚴格實行問責制。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因決策嚴重失誤、工作失職、管理監督不力、濫用職權、對群體性和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等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行為,依據《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制的暫行規定》進行問責。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推進反腐倡廉教育,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強化監督檢查,加強體育行業作風建設,狠抓*賽紀和反興奮劑工作,堅決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推進懲防體系建設。
市體育局各級黨員領導干部要認真執行《*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各項要求,嚴于律己,潔身自好,自覺接受監督,堅決杜絕發生違反《*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行為。
第四章 會議制度
第十九條 市體育局實行局黨委常委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全市性體育會議和專業性會議制度。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按各種會議的議事規則,分別須經局黨委常委會議、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局黨委常委會議由黨委書記或受黨委書記委托的黨委副書記召集和主持,黨委常委參加。每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常委出席,研究決定干部工作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常委出席。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和國家體育總局的重大決定、重要文件和會議精神以及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提出貫徹落實的意見和措施;審定上報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請示、報告和黨委重要文電;討論決定市體育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全市體育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按照干部管理的權限,討論決定市體育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領導干部的任免、調動、獎懲等問題;研究市體育局機關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配置與調整;研究局直屬單位體制方面的重大問題;研究市體育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市體育局黨委的自身建設,按照市委的有關規定,組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開好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討論其他需要黨委常委會議討論的問題。
會議的議題由黨委書記或受黨委書記委托的黨委副書記確定。黨委常委會議原則每月召開一次,根據議題確定列席人員。
第二十一條 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或受局長委托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副局長、辦公室主任參加,副書記、黨委常委和監察室主任列席。會議其他列席人員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局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市委、市政府和國家體育總局的重要會議、文件、指示和工作部署,通報重大事項;分析體育工作形勢,部署市體育局工作;審議由市體育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文件;討論確定由市體育局擬定的法規、規章(草案)、制度,研究處理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向市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決定局年度財務預決算和重要財務支出;聽取局機關各處室階段性工作匯報或直屬單位的工作匯報,研究部署階段性工作;討論決定局各部門提出或直屬單位請示市體育局的重要問題;討論其他需要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
局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局長或受局長委托的副局長確定,原則每月召開一次。
第二十二條 副書記、副局長按照分工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局日常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參加人員根據議題確定。
第二十三條 局黨委常委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由黨委組織處和局辦公室負責。會議紀要分別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二十四條 市體育局對全市性體育會議實行計劃管理。年度全市體育工作會議,經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后,報市政府批準。對以市體育局名義召開的體育系統綜合性、專業性會議實行計劃管理和審批制度。各單位應在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會議計劃,由局辦公室匯總報經局長辦公會批準。因工作需要必須臨時召開的會議,須報局主要領導審批。
第二十五條 已列入會議計劃并經批準的全市性會議,召開前由主辦部門擬寫內部請示,經局辦公室會簽并報局領導批準后,由局辦公室印發會議通知。有關會務工作,全市體育工作會議由局辦公室負責,專業會議由主辦單位負責,報局辦公室備案并協調有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類會議要貫徹精簡、務實、高效、節約的原則,嚴格掌握,盡量壓縮會議時間,精簡會議人員。會議期間不宴請、不送禮。
第五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二十七條 市體育局各部門、直屬單位報送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局辦公室負責退回主辦單位重新辦理。公文的審批按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重大問題報送局主要領導審批。
第二十八條 局辦公室負責統一辦理局領導閱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和擬辦工作。各直屬單位、機關各處室報送局領導審批的公文,除特殊情況外,不得直接報送局領導。以局或局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文件,由局辦公室負責核稿。
第二十九條 以市體育局名義制發的文電,由局主要領導或分管局領導簽發。其中,報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和國家體育總局的報告、請示,市體育局發布的決定、規范性文件、體育系統全局性工作部署和總結及重大事項的文件,全市體育工作會議的主要文件,由局主要領導簽發;其他以局名義制發的文電,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局領導簽發。
第三十條 以局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文件,一般由局辦公室主任簽發,重要公文報局主管領導簽發。
第三十一條 市體育局各部門起草的公文內容涉及到局內其他部門的工作時,應在文稿送局辦公室審核前協商有關部門。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時,主辦部門的負責同志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經主辦部門與有關部門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局辦公室協調后,送局領導審批。應協商而未協商的文電稿不得報批。
第三十二條 市體育局與外單位會簽公文或聯合行文,由本局擬稿的,主辦部門應就文稿主要內容事先與聯合發文單位協商一致,交局辦公室審核,報局領導簽批后送聯合發文單位會簽;由外單位擬稿的,主管部門對文稿審核后,附上具體意見,交局辦公室送局領導核簽。
第三十三條 嚴格控制局發文(函)數量,逐步推進網絡化辦公進程,切實提高公文質量和辦文效率。對有明確時限的文電,各個辦文環節預留充足的時間,嚴守時限。對下級機構請示的問題要及時回復。
“特急件”必須隨到隨辦,會簽會辦部門辦理時間在規定時限辦結;“急件”應從速辦理,每個會簽會辦部門辦理時間不超過半個工作日;一般性文件應盡快辦理,每個會簽會辦部門辦理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辦完的文電應說明情況。
第三十四條 審批公文時,一般應當簽署姓名、時間和比較明確的意見。對于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于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即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簽批公文應使用鋼筆或毛筆。
第三十五條 傳閱文件分發按照局領導的排位順序傳閱。請示件按分工送分管局領導,根據分管局領導的批示再送其他局領導閱示。
第三十六條 嚴格信息報送制度。市體育局向市委、市政府和國家體育總局及有關上級機關報送信息,一般通過局《體育信息》的形式傳輸。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局辦公室報送信息,由局辦公室綜合、摘編后報送局領導。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如需向市有關部門和總局有關部門報送信息,須經局領導審核后上報。向新聞媒體發布的信息和各類活動組織的新聞發布會內容必須經單位負責人審核把關,并報局辦公室。對于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需由局領導審核批準后報送和下發。
第六章 督辦制度
第三十七條 局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市體育局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并加強督促檢查。
第三十八條 為把市委、市政府關于體育工作的指示和局領導批示、會議部署事項落到實處,對重要事項實行督辦制度。局辦公室負責督辦事項的立項,指定主辦和協辦部門;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對所辦事項負全責,要認真落實所辦事項,并按要求向局辦公室反饋結果。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主辦部門做好有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 督辦事項范圍包括:市委、市政府領導對體育工作的批示、指示;局領導的批示;全市體育工作會議及綜合性會議部署的任務;局長辦公會和專題會議布置的工作;市委、市政府征求市體育局意見的文稿等。
第四十條 局辦公室對督查辦理的情況適時檢查催辦。超過辦理期限未辦完的,主辦部門要向局辦公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和理由。局辦公室要及時匯總督查事項辦理情況向局領導報告。
第七章 領導出席活動制度
第四十一條 市體育局各級領導要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在國內出差時,要嚴格執行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為保證局領導集中精力研究和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我局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體育系統各級領導要盡量減少出席剪彩、頒獎、迎送、宴會等禮儀性活動。
第四十三條 局領導在大型體育活動組委會任職和出席禮儀性活動,要本著“重大、少量、分管”的原則,嚴格把握,規范報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邀請局領導在組委會任職和出席禮儀性活動,必須請示,由局辦公室把關、協調后提出意見報局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各單位不得點名或擅自直接邀請與主管工作關系不大的局領導出席活動。一般情況下,一次活動除主要領導外,最多再請一位局領導出席。
第四十五條 局領導的外事活動,由局辦公室負責提出安排建議,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長審定,并報局主要領導審批。
第八章 請示報告制度
第四十六條 市體育局各部門和各直屬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工作請示報告制度,遇有緊急重大情況、突發事件、離津外出等情況,要及時請示報告。
第四十七條 嚴格加強值班制度,在工作中發生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對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和影響社會穩定、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特大刑事案件、重大災情疫情等方面的緊急重大情況,局各部門、各直屬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要及時處置,并將事(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傷亡情況、損失程度、涉及的范圍、初步原因等情況,最遲不得晚于事(案)件發生后2小時內向市體育局報告。我局向市政府報告時間不得晚于事(案)件發生后3小時。對重要的敵情、社情、宗教動態等,要在初步掌握情況后1小時內向市體育局報告。我局要在2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24小時內以文字材料形式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八條 局主要領導出訪,由局辦公室向市委、市政府寫出出訪報告,報市外事辦公室。副書記或副局長出訪,由局辦公室向市委或市政府寫出出訪報告,報市外事辦公室。
第四十九條 局主要領導出差、出訪或休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并由局辦公室負責將外出時間、地點及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同志名單報告市政府辦公廳備案。副書記、副局長出差、出訪或休假,經局主要領導同意后,由局辦公室報分管副市長批準。
第五十條 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出差,須事前請示局分管領導同意后,報局主要領導批準,并將往返時間、地點、工作內容、聯系方式及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同志名單報局辦公室。副職出差,須事前請示本單位主要領導同意。
第五十一條 市委、市政府各部委辦局、直屬機構、區縣政府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全國計劃單列市體育局、總局各廳、司、局及各管理中心的領導同志來市體育局商談工作,由局領導主持接待,局辦公室統一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處級領導來市體育局商談工作,由有關業務部門的負責同志主持接待。需局領導出面的,經局辦公室報請局領導同意后統一安排。

直屬單位/天津市體育局


· 職工體校工作職責
· 天津市體育局人才交流管理中心
· 天津職工體育運動技術學校
· 天津奧林匹克中心體育場
· 天津市體育工作大隊
· 天津市付村體育訓練基地
· 天津市游泳運動中心
· 天津市網球運動中心
· 天津市乒乓球運動管理中心
· 天津市足球運動管理中心
· 天津市體育運動學校
· 天津市體育競賽管理中心
· 天津奧林匹克中心體育場
· 天津市體育工作大隊
· 天津市付村體育訓練基地
· 天津市游泳運動中心
· 天津市網球運動中心
· 天津市乒乓球運動管理中心
· 天津市足球運動管理中心
· 天津市體育運動學校
· 天津市體育競賽管理中心
· 天津市體育服務事業管理中心
· 天津市社會體育管理中心
· 天津市體育產業管理中心
· 天津市體育對外交流中心
· 天津市第二體育運動學校
· 天津市薊縣體育訓練基地
· 天津市體育科學研究所
· 天津市民園體育場
· 天津市人民體育館
· 天津體育館
· 天津體育賓館
· 天津市體育裝備管理中心
· 天津體育發展有限公司
· 天津市體育*管理中心
· 天津市韓家墅體育訓練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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