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Congress,United States)是執行美國憲法規定的立法權力的機構。根據美國憲法,美國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國家,其中立法權力歸國會;行政權力歸美國總統;司法權力歸美國聯邦法院。國會由議員組成,每個議員代表其選區內的選民,但是作為一個整體,國會議員代表整個國家的選民,通過立法來規范公民的行為。美國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參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出,每州 2名,實行各州代表權平等原則。現有議員 100名。當選參議員必須年滿30歲,作為美國公民已滿9年,當選時為選出州的居民。任期6年,每2年改選 1/3,連選得連任。
國會的主要和最明顯的任務是立法。在美國國內,國會是*立法機構,制定影響每一個美國人的法律。立法經常需要在一些有爭議的問題上作出決定,例如聯邦預算、醫療保險改革、槍支控制,以及戰爭和和平。但是,國會并不發起它最終考慮的大部分提案。大部分提案來自于執行機構,而很多其它的來自政黨和利益集團。通過一系列妥協和利益交換,以及大量的辯論和討論,提案的擁護者嘗試建立一個占據多數的聯盟來制定國家政策。
代表任
務包含表達議員所在選區或者州的選民的意愿和需求,也包含代表更廣范圍內的國家利益,例如環境保護。因為選民意志經常和國家政策發生沖突,代表人物經常和影響國家的立法任務發生沖突。例如,雖然實行反傾銷稅可能對保護某些州內的產業有利,但是國家的出口可能會因為面臨報復性反傾銷稅而受到損失。考慮到對于國家利益的代表,以及黨派和團體之間的政治交易,議員有時也會做出與所在選區或者州的選民意志相背的行為。例如,盡管聯邦黨在紐約州占據多數,但是馬丁·范布倫在任職紐約州參議員期間,經常投票擁護民主共和黨對英國的軍事行動。但是,為了成功選舉連任起見,議員也經常傾聽選民的心聲來決定自己的立場,以及在投票時反對其所在的政黨和團體。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議員既不完全代表國家,也不完全代表所在選區或者州的選民,而是代表兩者之間的混合體。[1]公眾教育任務是國會舉行公開聽證會、執行監督政府的權力,或者在舉行針對重要問題的公開辯論時執行的任務。通過執行這個任務,國會在影響到全國的問題上給公眾提供各方不同的意見。國會也決定是否以及何時舉行聽證會和辯論。這種日程控制也是公眾教育任務的多面性之一。
國會被認為是解決國內沖突的主要機構。代表各種種族、理念、性別、經濟團體的利益集團向議員游說來表達不滿和尋求幫助。這使得國會在通過法律的時候盡可能滿足各種利益集團的要求,解決各方的沖突。在獲得多數利益集團的支持的過程中,國會建立了民眾對于國家的支持。
后續的憲法修正案增加了一些國會的權力,例如在總統選舉中沒有候選人獲得多數選票時選擇總統和副總統(第十二條)、征收所得稅(第十六條)、在總統死亡或失去工作能力時決定代總統(第二十和第二十五條)和統治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第二十三條)。一些權利被指定給國會的一個部分,例如參議院:批準條約、批準或者拒絕批準總統提名的大使、*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執行部門官員、在總統及下屬官員被彈劾時進行審判。眾議院:提出和財政有關的動議、在總統選舉中沒有候選人獲得多數選票時選擇總統和副總統、彈劾總統及下屬官員。
美國憲法也規定了國會受到的憲法約束。國會受到的限制包括不得立法確立國教(指導思想);不得區別對待各種理論與言論,限制宗教與言論自由;(美國憲法修正案*條)不得通過任何允許缺席審判的議案;不得通過任何剝奪公民權利、沒收財產、具有追溯效力的議案;不得通過任何征收出境稅的議案等。*法院負責判斷國會的行為和法律是否合乎憲法。
美國國會由兩院組成:參議院又稱為上院;眾議院又稱為下院,兩院之間并無從屬關系。雖然參議院和眾議院是同一個立法機構的兩個部分,但是它們之間的區別也不少。大小
參議院和眾議院最明顯的差別是它們的大小。眾議院中有各州眾議院議員435名,以及華盛頓特區、關島、美屬維爾京群島、美屬薩摩亞和波多黎各的無投票權代表,而參議員來自50個州,為數100名。這也使得眾議院需要更多的法案來規范議院的辯論行為。參議院通常允許針對所有問題進行無限制的演講,但是也允許參議員通過投票來終止冗長的辯論。眾議院有專門的法案委員會,對幾乎每個提案的討論都加以時間限制。這使得眾議院在機構比參議院更加龐大的情況下仍舊可以以比參議院更快的速度通過議案。因為數目原因,參議員通常比眾議員具有更多的媒體曝光度,以及在政黨內具有更高的地位,而眾議員則可能逐漸成為制定某個方面的政策的專家,例如財務、稅務、環境或者教育政策等。參議員的資格是在就職時必須年滿30周歲,具有美國國籍必須超過9年,選舉時必須是選舉州的居民。眾議員在就職時必須年滿25周歲,具有美國國籍必須超過7年,而選舉時必須是選區的居民。有黨派的國會候選人通常需要通過一次黨內初選,決定該政黨在普選中提名的候選人。由于黨派在美國選舉中的統治地位,大部分候選人都需要經過這一程序。在初選中,候選人可能在某些問題上采取激進態度以吸引當地的黨內選票,但是在普選中,候選人可能采取中庸的態度以吸引中間派的選票。
大部分國會議員都在重新選舉中取得勝利。這歸因與他們作為議員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例如調查選民和媒體報道等等。作為黨派的一員,他們也會在競選中幫助同一黨派的候選人,使其所在黨保持或者增強對選區的控制,這被稱為燕尾效應。但是,選民也會根據總統的政績來在中期選舉中改變自己的投票目標。由于每個眾議員的選區是由根據人口密度劃分的,所以在議會中占據多數地位的政黨會在每十年進行的基于人口普查數據重新劃分選區的過程中加強自身的地位。在一些時候,重新劃分選區的結果使得各區選民人口差別很大,或者種族差異很大。在1962年,*法院引用了平等保護條款,開始禁止了這類行為。盡管*法院保護每人一票的權利,但是政黨仍舊在重新劃分選區上嘗試加強政黨的優勢,例如在計算機的幫助下,將反對黨的支持者劃到盡可能少的選區,或者劃到盡可能多的控制穩固的選區。
國會具有自己的信息部門,為議員提供信息服務,另外,議員也具有遠高于一般民眾的工資、自己的辦公室,以及數十雇員。根據憲法*條第六款,議員也具有較少引用的特免權,在參與議會時的行為較公民有較少限制。議員的職務所需的辯論和演講也不會被以*起訴。
國會中存在大量的核心會議。最有影響力的是各黨派的核心會議,通知議員該黨派的投票策略和其他信息。其他核心會議則多數和各種利益集團有關,例如阿爾巴尼亞問題核心會議、土豆問題核心會議、運動員核心會議等等,提供給議員關于某些特定問題的信息。
根據美國憲法,參議院名義上由美國副總統主持,但是副總統甚少引用此權利,而且他只是主持會議,沒有投票權,只有當投票結果為雙方相等時,他才有權將自己的一票投到自己認為合適的一方。在副總統缺席時,參議院會選舉一個臨時議長來主持會議。在實踐中,這個禮儀性職位由參議院的多數派的資深議員輪流擔任。
參議院的實際權力掌握在兩大黨派的核心會議選出的領導人和黨督手中。領導人具有首先發言、設立辯論日程、指定委員會任務和成員等權利,而黨督負責輔助領導人以及黨員交流。多數派領導人是參議院的發言人。
眾議院的結構基本和參議院類似,但是在會議開始時選出的眾議院議長具有和參議院多數派領導人類似的權利,而眾議院多數派領導人是議長的助手以及黨派的發言人。
國會的大部分立法工作由各種各樣的委員會及下屬委員會進行。一般議案提出后,都是先經專業委員會研究審核,再付諸表決。委員會的成員通常是處理提案方面的專家。國會立法的效率很大程度上決定于這些委員會的效率。
由于國會指派委員會處理專門的議案,而委員會成員一般是相關事務的專家,國會甚少投票反對委員會的行為。委員會負責轉交議案到下屬委員會、針對議案舉行的聽證會日程,以及決定是否將議案提供給全體議員來投票。兩院中有一些常設委員的委員會,處理一些諸如預算之類的長期問題。這些常任委員會的機構一般比其他委員會更為龐雜,而職位競爭更激烈,成員一般由兩黨的決策委員會指派。另外,兩院也會針對專門的問題和議案成立特別委員會。盡管一些特別委員會可能是常設的,但是大部分特別委員會是臨時的。另外,眾議院有專門用來規范法規產生過程的法規委員會。除了這樣的院內委員會之外,面向國會整體的委員會,例如國會圖書館聯合委員會這樣的聯合委員會和確定議案最終版本的會議委員會,由兩院議員組成。委員會主席通常由多數黨年資最深者擔任,但是近年來有在委員會內民主選舉的趨勢。
如果總統簽署了議案,那么議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成為法律。如果總統否決議案,那么議院可能會修改議案以獲得總統的支持,或者以2/3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不能投棄權票),使議案自動成為法律。如果送達總統時國會會期只剩不到十天,而總統在會期之內沒有簽字,那么議案被擱置,自動失效。議會可以在下一次會議時重新引入議案。任何一個議案的表決,只要有出席人數的1/5要求,就要將投票人姓名和所投結果在院報上公布,以便選民監督。
美國憲法規定,國會有權征稅,而所有稅務和撥款的動議必須由眾議院提出。國會也要求總統準備和提交年度財政預算。財政年度,亦即年度財政預算的開始日為每年10月。從年度財政預算的開始日之前18個月開始,美國管理與預算局負責審核各部門提出的預算,并且準備總統在年度財政預算的開始日之前9個月提交到國會的年度預算。國會應該在年度財政預算的開始日之前批準該預算,但是經常預算的批準日期會超出年度財政預算的開始日。這時候國會需要通過臨時法律以使得政府可以在預算通過之前正常運行。